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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我想咨询一下关于人身损害赔偿怎么算的

损害赔偿 2019-06-07 13:31 人浏览
共4位律师解答
  • 《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 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八条
    因侵权致人精神损害,但未造成严重后果,受害人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一般不予支持,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形判令侵权人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 因侵权致人精神损害,造成严重后果的,人民法院除判令侵权人承担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等民事责任外,可以根据受害人一方的请求判令其赔偿相应的精神损害抚慰金。
    第九条
    精神损害抚慰金包括以下方式:
    (一)致人残疾的,为残疾赔偿金;
    (二)致人死亡的,为死亡赔偿金;
    (三)其他损害情形的精神抚慰金。
    在一般的伤害案件中法院对受害人提出的精神抚慰金请求一般不予支持。
  • 人身损害的物质损害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有一次性给付、继续给付和定期金给付三种方式。  
    (1)一次性给付方式:原则上应当一次性给付。  A.判决一次性支付(付款)方式;  B.判决分期付款方式:需赔偿权利人同意,应当加上法定利息。  
    (2)继续给付方式:  对于超过确定的护理期限、辅助器具费给付年限、残疾赔偿金给付年限的,赔偿权利人(不受诉讼次数的限制)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继续给付护理费、辅助器具费或者残疾赔偿金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赔偿权利人确需继续护理、配制辅助器具,或者没有劳动能力和生活来源的,人民法院应当判令赔偿义务人继续给付相关费用5-10年。  
    (3)定期金给付方式:按照赔偿权利人的实际生存年限给付,不受有关赔偿期限的限制。  A.适用的赔偿项目:只能适用于①残疾赔偿金、②被扶养人生活费、③残疾辅助器具费三项;不适用于①一审辩论终结前已经发生的费用、②死亡赔偿金、③精神损害抚慰金。  B.以赔偿义务人提出请求并提供担保为条件;不以赔偿权利人同意为条件。  C.定期金执行期间有关统计数据发生变化的,给付金额应当适时进行相应调整。  定期金方式给付必须提供担保;没有提供担保的,不得采用定期金方式。
  • 人身损害赔偿的过失相抵规则的概念:  人身损害赔偿的过失相抵规则是指对人身损害的发生和扩大,一般侵权的受害人有故意或过失,特殊侵权的受害人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加害人的赔偿责任的制度。  
    (1)一般侵权领域(即过错侵权领域):受害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故意、过失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赔偿义务人的赔偿责任;但是侵权人因重大过错(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人损害,受害人只有一般过失的,不减轻赔偿义务人的赔偿责任。  
    (2)特殊侵权领域(即无过错责任领域):受害人有故意的,赔偿义务人完全免责;受害人有重大过失的,可以减轻(不能免除)赔偿义务人的赔偿责任;但是受害人只有一般(轻微)过失的,赔偿义务人不免责。  【律师提示】  ①受害人故意致损的:加害人完全免责;  ②受害人重大过失致损的:可以减轻(但不能免除)加害人赔偿责任;  ③受害人一般过失致损的:特殊侵权领域的加害人不免责;一般侵权领域的加害人可以减轻赔偿责任。
  • 我国《民法通则》第106条规定:“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国家、集体的财产,侵害他人财产、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侵权损害赔偿的原则主要有四项原则。
      全部赔偿原则。
      即侵权行为人对因侵权行为给他人造成损害的,赔偿责任的大小,应以其侵权行为所造成的实际损失为依据,予以全部赔偿。①侵害国家、集体、公民个人财产造成损害的,既要赔偿现实财产本身的损失,也要赔偿可得利益损失。
    ②侵害公民身体造成伤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残废者生活补助费等费用;造成死亡的,并应当支付丧葬费、死者生前扶养的人必要的生活费等费用。③侵害公民的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以及法人的名称权、名誉权、荣誉权的,受害人可以要求精神损害赔偿。
      限定赔偿原则。
      主要适用于一些特殊侵权损害。如《国家赔偿法》规定,“侵犯公民人身自由的,每日的赔偿金按照国家上年度职工日平均工资计算”;造成公民身体伤害的误工损失,“每日的赔偿金按照国家上年度职工日平均工资计算,最高额为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5倍”;“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最高额为国家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10倍,全部丧失劳动能力的为国家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20倍”;“造成死亡的,应当支付死亡赔偿金、丧葬费,总额为国家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20倍”。
      惩罚性赔偿原则。
      主要适用于侵犯知识产权和产品责任。如《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49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1倍。

      衡平原则。
      即在确定侵权损害赔偿范围时,应考虑诸如当事人的经济状态等因素,使赔偿责任的确定更公正、公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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