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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后,男方不愿迁出女方户口,该如何解决?

离婚 2019-07-12 11:20 人浏览
共4位律师解答

  • (一)到目前户籍所在地户口登记机关开具迁出证明。
    由本人或者户主在迁出前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出登记,领取迁移证件,注销户口。
    (二)办理迁入手续。
    从到达迁入地的时候起,城市在3日以内,农村在10日以内,由本人或者户主持迁移证件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入登记,缴销迁移证件。
    注:
    因婚姻变化需分户的,凭房管部门出具的房屋产权证明或单位分房证明办理。
    属离婚分户的,凭离婚证明(未成年人子女与父母之间、单元房中分开居住、借住、租赁、搭建临时房等,不得分户),经派出所外勤民警审核同意后到派出所户籍室办理分户手续。
  • 离婚后女方户口怎么办
    夫妻离婚后,户口除了可以办理迁移,如回迁回结婚前原户籍所在地、迁往经常居住地外,还能怎么办呢?一般来讲,还有以下的处理方式:
    1、另立门户
    由于户口政策各地规定多有不同,另立户口的条件也会因时因地而异。一般情况下,需要有独立的房产,并符合当地公安局户籍管理部门的条件方能办理。
    如果是诉讼离婚或者调解离婚,还需要凭法院判决书或调解书到相关部门办理。
    2、再婚后再迁
    如果离婚后再婚,可以在离婚后将户口迁往再婚一方对象的户口所在地,其所需要的手续和证明,除了参照上述所说的,还必须具体了解当地的户籍政策和细则。
    3、不迁出
    夫妻双方离婚后,女方户口并不是一定要迁出,而还可以继续留在男方处。这是因为,夫妻办理离婚手续时,会在户口簿上加盖“离婚”公章。当然,如果夫妻有迁出约定或者有判决书裁决或调解书要求等情况,则女方必须迁出。
  • 需要去法院提起离婚起诉。如果夫妻分居,一方在甲地居住一年以上,另一方在乙地居住一年以上,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2条、第23条和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要由被告所在地的法院管辖。
    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2条中规定,“夫妻双方离开居住地超过一年,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由被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没有经常居住地的,由原告起诉时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 夫妻感情破裂是准予离婚的法定条件《婚姻法》第32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因此,只要能向法院证明双方之间感情破裂,则法院就会判决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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