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答详情

在台州市XX购买被子,被子出现抽丝问题,商家不承认出现质量问题,另外购买的商品不是XX盛的品牌,冒充XX盛品牌卖给消费者。商家不承认出现质量问题,另外购买的商品不是XX盛的品牌,冒充XX盛品牌卖给消费者。

合同纠纷 2019-09-05 16:29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三条第三款经营者提供的机动车、计算机、电视机、电冰箱、空调器、洗衣机等耐用商品或者装饰装修等服务,消费者自接受商品或者服务之日起六个月内发现瑕疵,发生争议的,由经营者承担有关瑕疵的举证责任。如果涉及本款规定的商品或服务的,经营者首先应当看消费者接受商品或服务是否在六个月内,如果在六个月内的,则经营者承担有关瑕疵的举证责任。
    否则,经营者可以此为抗辩,不承担举证责任。
  • 你好,如果是产品质量问题,你这边是需要承担责任的,如果能证明产品质量问题是由生产者造成的,你可以在承担责任以后向生产者追偿。 《产品质量法》第四十条规定 售出的产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销售者应当负责修理、更换、退货;给购买产品的消费者造成损失的,销售者应当赔偿损失:   
    (一)不具备产品应当具备的使用性能而事先未作说明的;   
    (二)不符合在产品或者其包装上注明采用的产品标准的;   
    (三)不符合以产品说明、实物样品等方式表明的质量状况的。   销售者依照前款规定负责修理、更换、退货、赔偿损失后,属于生产者的责任或者属于向销售者提供产品的其他销售者(以下简称供货者)的责任的,销售者有权向生产者、供货者追偿。   销售者未按照第一款规定给予修理、更换、退货或者赔偿损失的,由产品质量监督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   生产者之间,销售者之间,生产者与销售者之间订立的买卖合同、承揽合同有不同约定的,合同当事人按照合同约定执行。  第四十一条 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缺陷产品以外的其他财产(以下简称他人财产)损害的,生产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生产者能够证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一)未将产品投入流通的;   
    (二)产品投入流通时,引起损害的缺陷尚不存在的;   
    (三)将产品投入流通时的科学技术水平尚不能发现缺陷的存在的。   第四十二条 由于销售者的过错使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他人财产损害的,销售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为消费者可以向消费者协会投诉,也可以向当地工商行政管理局举报,让监督机关介入解决,全国专线是12315,解决率挺高的。如果遇到产品问题当然是先退回,如果卖家不承认,就举报商家。
      从大量受理的消费者投诉来看,由于一部分消费者不懂法,缺少证据意识,导致一些消费纠纷投诉不适时,不对路以及依据不充分等,最终使自己的合法权益得不到法律的保护。
    常见的有:
      逾期投诉。国家明文规定,商品超过保修期和保证期而产生的纠纷不予受理。
      异地投诉。产生消费纠纷时,一般由消费者向商家或服务单位所在地投诉。如果消费者与商家服务单位不属于同一行政区域,消费者一般不能向自己所在地投诉,而只能向商家、服务单位所在地投诉。
  • 如果需要针对性解答,可以直接向我咨询并描述您的情况,本地专业律师将24小时在线解答。
    平台苏州律师团
    官方
    响应时间 平均2分钟内
    咨询我
声明: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相关知识推荐

加载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