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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公司上班请假期间发生事故,公司意外保险还,有没效

保险纠纷 2019-06-14 12:35 人浏览
共4位律师解答
  • 发生医疗事故的,《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十三条规定:“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发生或者发现医疗事故,可能引起医疗事故的医疗过失行为或者发生医疗事故争议的,应当立即向所在科室负责人报告,科室负责人应当及时向本医疗机构负责医疗服务质量监控的部门或者专(兼)职人员报告;负责医疗服务质量监控的部门或者专(兼)职人员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进行调查、核实,将有关情况如实向本医疗机构的负责人报告,并向患者通报、解释。”第十四条规定:“发生医疗事故的,医疗机构应当按照规定向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发生下列重大医疗过失行为的,医疗机构应当在12小时内向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 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参加商业保险中的人身意外伤害险后是否还应当参加工伤保险问题的复函》的有关规定,工伤保险是社会保险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是国家强制实施的一项社会保障制度。按照劳动法第72条“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规定,中国境内的企业无论是否参加了商业保险中的人身意外伤害险,都必须按照国家规定参加工伤保险。
    人身意外伤害险不能代替工伤保险。企业在参加工伤保险的同时,可以根据本单位的实际情况,为职工办理人身意外伤害险。用人单位的投保行为纯粹属于给职工的额外福利,无法起到替代工伤保险的功能。
  • 一旦发生旅游意外事故,旅行社负有为旅游者办理理赔事宜的义务,承保保险公司负有向旅游意外保险受益人赔付保险金的责任。
    索赔的期限一般为事故发生之日起180天之内。具体赔付程序如下:
    (一)取得有效凭证
    1.费用凭证的取得
    当旅游者在保险有效期内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故时,保险公司按旅行社方所提供的索赔凭证,决定赔款外汇或人民币,因此,陪同或客人在用外汇支付车费、医药费、急需用品费等费用时,要索取外汇发票。
    2.有效凭证取得
    旅行社除取得事故处理过程中所发生的费用凭证外,还必须及时取得事故发生地公安、医疗、承保保险公司或其分(支)公司等单位的有效凭证,并由组团社同承保保险公司办理理赔事宜。
    (二)事故通知
    事故发生后,全陪应协助地陪在24小时内通知当地分(支)社和当地保险公司,并在三天内向组团社递交书面报告。若延迟通知,使承保保险公司增加的额外察勘和检验等费用,将从所给付的保险金中扣还,所扣部分则由组团社承担,但因不可抗拒因素所导致的延误除外。
    (三)事故核查
    承保保险公司在接到旅行社报案后,进行调查核实,在核实期间,旅行社应做好协助工作,并向保险公司提供事故报告或出事地点当地政府的证明、县级以上(含 县级)公立医院出具的被保险人“死亡证明”或法医的“死亡鉴定书”,县级以上(含县级)公立医院出具的“残废证明书”及当地医院抢救治疗费用单据等。
    (四)保险金的申请与赔付
    1.保险金的申请
    (1)被保险人身故时,由身故保险金的受益人作为申请人,填写保险金赔付申请书,在旅行社的帮助下,凭下列证明和资料向承保保险公司申请赔付保险金:
    1)投保单位证明;
    2)受益人的户籍证明和身份证明;
    3)保险费收据;
    4)公安部门或县级以上(含县级)公立医院出具的被保险人死亡证明;
    5)事故发生地公安部门出具的意外事故证明;
    6)被保险人的户籍注销证明;
    7)身故处理或遗体遣返费用的原始凭证。
    (2)被保险人残废,则由被保险人或其代理人作为申请人,在被保险人被确定残疾及程度后,填写保险金赔付申请书,并在旅行社的帮助下,凭下列证明和资料向承保保险公司申请赔付保险金:
    1)投保单位证明;
    2)被保险人的户籍证明和身份证明;
    3)保险费收据;
    4)为残疾人员提供医疗的医疗部门或由承保保险公司指定、认可的医疗部门出具的“残疾程度鉴定书”;
    5)事故发生地公安部门出具的意外事故证明;
    6)若代理人作为申请人,应提供授权委托书、身份证明等相关证明。
    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或突发急性病需救治时,由被保险人或其代理人作为申请人,在被保险人救治结束后,填写保险金赔付申请书,在旅行社帮助下,凭下列证明和资料向承保保险公司申请赔付保险金:
    1)投保单位证明;
    2)被保险人的户籍证明和身份证明;
    3)保险费单据;
    4)县级以上(含县级)医疗单位或由承保保险公司指定、认可的医疗单位出具的附有检查报告的医疗诊断书、病历和医疗费用原始凭证;
    5)事故发生地的公安部门出具的意外事故证明;
    6)护送交通费的原始凭证;
    7)若代理人作为申请人,应提供授权委托书、身份证明等相关证明。
  • 意外事故,是指行为人的行为虽然在客观上造成了损害结果,但不是出于行为人的故意或者过失,而是出于不能抗拒或者不能预见的原因引起的。那么,意外事故交强险如何赔偿,  意外事故交强险如何赔偿,主要内容如下:  交强险条款中一般规定按“事故责任”来确定保险公司应在何种限额范围内承担,此时保险公司往往将赔偿责任理解为事故责任,但格式保险条款有争议时,应当做出有得于被保险人的解释,因此应按赔偿责任确定保险公司的赔偿范围。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属于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该条所规定的“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其适用前提应为原告存在过错。它确立了机动车和行人、非机动车之间的无过错责任原则,机动车驾驶人不得以自己没有过错主张免责。此案中,因原告在交通事故中没有过错,因此原告的损失应由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  相关知识延伸阅读:交通违章处理的一般程序和简易程序  交通警察对交通违章进行处理时,应当选择适用的程序,一种是简易程序,一种是一般程序,简易程序是特别程序,可以由一名交通警察处理。一般程序需要两名或者两名以上的警察处理。  适用简易程序的情形包括:  
    1、交通警察在现场对个人处以200元以下,可以当场作出处罚决定;  
    2、交通警察在非现场,根据交通技术监控记录资料,对违法的所有人、管理人或者驾驶人处200元以下罚款的,可以适用简易程序作出处罚决定。  一般程序的情形是:依照法律、法规对违法行为人作出200元(不含本数)以上罚款、暂扣或者吊销驾驶证、对单位处以罚款的,应当进行调查,收集证据,并按照一般程序作出处罚决定。  一般程序,包括:调查取证,告知处罚事情、理由、依据和有关权利,听取陈述、申辩或者举行听证,作出处罚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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