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替别人担保之后别人总是不还钱怎么办,可以撤销担保吗,或者提起诉讼吗

诉讼 2019-05-26 16:27 人浏览
共4位律师解答
  • 撤销这种行为有两个条件限制:一是财产价格受市场行情影响,稍高或者稍低是正常现象,因而不得随意撤销,只有达到明显不合理的程度才有可能被撤销;二是买受人具有恶意,即买受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担保人是为了逃避担保债务低价出卖而买受。低价买受是人们的正常心理活动,只要受让人不知道或者不应当知道担保人低价转让是为了逃避担保责任,即为善意买受。
    为了保护市场交易安全和善意买受人的利益,这种买卖行为是不可以撤销的。
  • P2P借款标一般有以下的几种类型:
    1、信用标,即借款人完全凭借信用借款,这样的借款通常数额不大,一旦出现不良,需要平台或者借款人启动法律程序,通过打官司的方式追回(这个就比较麻烦了)。
    2、抵押质押标,即借款人依据自己的财产抵押或者质押,抵押和质押是有区别的,常见的抵押如房产、汽车这些到登记部门备案,告诉有关部门这个东西被抵押了,方便日后算账(房产处理也很麻烦,汽车又容易贬值);还有的就是质押了,就是你把东西放到我这里当人质,按物品市场价的一定比率借钱,还不起钱就直接卖东西还账,当铺就是典型的质押。
    ,一旦出现不良,将通过变卖质押品返回欠款(我现在投的木融宝也属于这种)。
    3、担保标,这里将出现第四种角色,就是担保公司。担保公司的角色就是和借款人、投资人签订担保合同,如果借款人不还钱,那么担保公司将先行垫付赔偿,然后追讨借款人(这个比较依赖平台的风控能力,担保公司的能力也很难查证)。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16条的规定:第十八条: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
    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第十九条 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条:连带共同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任何一个保证人承担全部保证责任。
    连带共同保证的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向债务人不能追偿的部分,由各连带保证人按其内部约定的比例分担。没有约定的,平均分担。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53条规定:“因保证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债权人向保证人和被保证人一并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当将保证人和被保证人列为共同被告;债权人仅起诉保证人的,除保证合同明确约定保证人承担连带责任外,人民法院应当通知被保证人作为共同被告参加诉讼;债权人仅起诉被保证人的,可只列被保证人为被告”。
      
    根据以上法条可以断出:在连带责任保证案中,原告可以仅起诉连带保证人。
  •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替人担保合同书主要内容如下:
    1、保证担保范围: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当事人对保证担保的范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人应当对全部债务承担保证责任。   
    2、抵押担保范围: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抵押权的费用。抵押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3、质押担保范围: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质物保管费用和实现质权的费用。质押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4、留置担保范围: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留置物保管费用和实现留置权的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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