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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我想请问一下,在一所中职院校,两名男同学之间发生冲突,事情的经过是这样的:被打的人待在寝室睡觉,他睡在另一位同学的床上,当他睡着的时候,冲进来一个人把他给打了,头部受了伤并进了医院。从受害者班主任那里得知,施暴者自称是打错了人,他想打的是那张床的主人,而受害者误打误撞躺在了那张床上,莫名其妙替床的主人挨了一顿打。而后,施暴者还威胁受害者,不准把事情闹大,班主任目前也没有做出任何处理,请问,遇到这样的事我该如何处理?并且那所学校有没有责任?我该如何去运用法律来维护呢?在一所中职院校,被打的人待在寝室睡觉,遇到这样的事我该如何处理?有没有责任?我该如何去运用法律来维护呢?

综合法律 2019-06-27 16:56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一般来说,侵权责任应当由侵权方进行赔偿,但是,孩子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受伤,如果学校未尽到管理职责的,就应当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根据法律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以外的人员人身损害的,由侵权人承担侵权任;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管理职责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 不冲突。交通事故后认定为工伤,可以获得双重赔偿,但是双重赔偿并不是两类赔偿相加,如何赔偿,法律没有统一规定,而要看当地的规定,很多地方是差额赔偿,就是说先按交通事故赔偿处理,赔偿金额低于工伤保险待遇标准的,其差额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
    有的地方是伤者得到肇事方赔偿后,工伤赔偿要做一些扣除,如医疗等费用。
  • 受害人因医疗过失遭受人身损害,在医院承担医疗事故赔偿责任后,能否再提出要求医生或医院承担一般侵权责任的请求?我们认为不能,理由是:
    (1)、医疗事故责任本身就是一种侵权责任,虽然理论界对医院与患者间关系有不同认识,但审判实践中对医疗事故一般均是按侵权进行处理。
    (2)、医生给患者的治疗行为是执行职务行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8条第1款规定“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以及工作人员,在执行职务中致人损害的,依照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一条的规定,由该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承担民事责任。”
    (3)、即使因法律关系认识不同,医院对医疗事故按合同责任承担了赔偿责任,按《合同法》第122条侵权责任与违约责任竞合的规定,受害人选择违约责任后就不能再选择侵权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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