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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居间合同纠纷案件之中,确定管辖权的问题,有效书面协议管辖条款优于法定管辖吗?

离婚 2019-07-15 09:08 人浏览
共4位律师解答
  • 合同问题,双方通过电子形式签订合同,双方发出邀约、承诺合同是否成立,是否生效,何时生效。
    一般电子商务双方不在同一地点,所以请在签订合同前确定对方的资信以及实力,保证对方有资格和你方交易。
    一般通过查看对方经营执照、法人身份证等文件来确定。
    注意在签订合同的时候要约定如果将来发生纠纷的处理方式以及管辖法院。如果是涉外的电子商务最好约定采用中国法律,由中国法院受理。
    违约行为要约定清楚,如果发生违约应当如何处理,以何种方式进行赔偿。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424条的规定:“居间合同是居间人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因此,所谓居间,是指居间人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委托人支付报酬的一种制度。
    居间人是为委托人与第三人进行民事法律行为报告信息机会或提供媒介联系的中间人。
  • 传真收到的合同如果有双方的签字确认,就是一份具有法律效力的合同。虽然传真收到的合同不是合同原本,但是传真也属于有效的书面形式合同,传真送达对方签收的时候合同就开始生效了。
      根据《合同法》第十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有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  《合同法》第十一条书面形式是指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 在居间合同中只有居间人的居间行为达到了目的,委托人才负有给付报酬的义务。居间人的活动能否达到目的,委托人与第三人之间的合同能否达成,有着不确定性,是不以居间人的主观意志为转移的。
      尽管居间人可能做了很多工作,但委托人与第三人之间仍然不能达成合同的情况是很多的,这就是居间人所要承担的风险,即付出了大量劳动,也支出了一定费用,但最终委托人与第三人还是没有签订合同。
    在这种情况下,居间人没有权利要求委托人向其支付报酬。但为了公平起见,居间人可以要求委托人支付其从事居间活动而实际支出的必要费用,如电话费、交通费等,这也是合同法规定的公平原则的体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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