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答详情

筹备委员会成立后,未公布管理公约,议事规则直接公布业主委员会成员报名公告是否符合法律程序

综合法律 2019-07-18 17:34 人浏览
共4位律师解答
  • 同一建筑区划内,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应当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设立一个业主大会:
    1、专有部分交付的建筑面积达到建筑物总面积50%以上;
    2、首次交付专有部分之日起满两年且入住的建筑面积达到建筑物总面积20%以上。如果业主总人数在100人以内且经全体业主一致同意,决定不设立业主大会的,由业主共同履行管理职责。符合上面两个条件之一的建筑区划,其开发建设单位应当书面报告区(市)县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区(市)县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接到本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的报告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抄送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开发建设单位未及时书面报告的,业主可以向区(市)县房产行政主管部门或者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提出设立业主大会的书面要求。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在收到报告或者要求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组织业主成立业主大会筹备组,筹备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筹备组由开发建设单位、业主和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派员组成,其中业主所占比例不得低于筹备组总人数的三分之二。筹备组组长由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派员担任。筹备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30日内组织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自业主大会依法设立之日起,筹备组职责自行终止。筹备组的必要经费由开发建设单位承担。业主大会自首次业主大会会议表决通过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业主委员会工作规则并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之日起设立。业主大会依法设立后,业主委员会应当就业主大会设立事项向区(市)县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并依法刻制和使用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印章。业主委员会是业主大会的执行机构,由业主大会会议选举产生,向业主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受业主、业主大会监督。业主委员会由人数为奇数的若干名委员组成,每名委员具有同等表决权,每届任期为3至5年;委员的条件、人数、任期等具体事项由业主大会议事规则规定。
  • 物业管理小区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业主5人以上联名可向该小区所在的街道办事处书面提出申请,填报《首届业主大会筹备小组成立申请表》,成立首届业主委员会:
    (一)物业已交付使用的建筑面积达到50%以上;
    (二)物业已交付使用的建筑面积达到30%以上不足50%,且使用超过一年的。街道办事处收到申请后,作出书面批复意见,指导小区成立业主委员会筹备小组。
  • 业主公约的简介
    业主共同订立的有关物业使用、维修、管理等方面的行为准则。
    备注:业主公约是指由业主承诺的,对全体业主具有约束力的有关物业使用、维护及其管理等方面行为的合同。业主公约的法律依据主要是《民法通则》及建设部1989年第5号令《城市异产毗连房屋暂行规定》。
    《公约》中除文意另有所指而须作特殊解释外,下列用语将有以下意义:

    一、小区:是指在城市一定区域内建筑的、具有相对独立居住环境的大片居民住宅,配有成套的生活服务设施,如商业网点、学校等。

    二、业主:指物业(房屋)所有权证载明或其他法定文件确定的所有权人。

    三、使用人:是指物业的承租人和实际使用物业的其他人。

    四、住户:是指业主和使用人。

    五、专有物业(专有部分):指业主在建筑物中依法取得独立使用权并具有排他性的独立空间或区域。

    六、共有物业(共有部分):指小区规划区域内,专有物业以外的属于两个以上业主或全体业主共同所有场所、空间、设备、设施。

    七、业主公约:指小区物业管理区域内,为维护全体业主的共同合法权益,保障物业安全与合理使用,经业主大会或业主代表大会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通过的,全体业主、使用人、业主委员会必须遵守的行为准则。
    业主公约的权利义务
    业主是指房地产所有权人。
    权利

    1、依法享有所拥有物业的各项权利;

    2、依法合理使用房屋建筑共用设施、共同部位和本物业内公用设施和公共场所(地)的权利;

    3、有权按有关规定进行室内装饰装修;

    4、有权自己或聘请他人对物业自用部位的各种管道、电线、水箱以及其他设施进行合法修缮,但法规政策规定必须由专业部门或机构施工的除外;

    5、有权根据房屋建筑共同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和属物业管理范围的市政公用设施的状况,建议物业管理公司及时组织修缮;

    6、有权参加业主大会,并拥有对本物业。重大管理决策的表决权;

    7、有权就物业管理的有关事项向业主管理委员会、物业管理公司提出质询,并得到答复;

    8、有权要求业主管理委员会和物业管理公司按照规定的期限定期公布物业管理收支账目;

    9、有权对物业管理工作提出建议、意见或批评

    10、有权向物业管理主管部门进行投诉或提出意见与建议;

    11、有权要求房屋建设毗连部位的其他维修责任人承担维修养护责任,对方不维修养护或不予配合的,可要求业主管理委员会或物业管理公司强制维修养护,按规定分摊费用。
    义务

    1、在使用、经营、转让所拥有物业时,应遵守物业管理法规政策规定;:

    2、执行和服从业主管理委员会或业主大会的决议、决定;

    3、自觉维护公共场所的整洁、美观、畅通及公用设施的完好;

    4、按规定缴交物业管理服务费、房屋本体维修基金等费用;

    5、业主如需进行室内装饰装修,必须遵守本物业装饰装修管理规定,并填写申请表,报物业管理公司审查批准后,向物业管理公司缴交装饰装修押金方可按规定施工,完工后由物业管理公司进行查验,如无违规、违章情况或妨碍他人正常使用物业的现象(如渗、漏、堵、冒等),押金予以退还,否则视违章情况予以扣除并限期整改;如属统一清运垃圾和粉刷楼梯的,还应同时交纳垃圾清运费和粉刷费;如有额外使用公用设施(如电梯、供电增容等)的,还应承担相应的补偿费用。

    6、业主如请物业管理公司对其自用部位及设施设备、毗连部位及设施设备进行维修、养护,应支付有关费用;

    7、明白并承诺与其他非业主使用人在建立合法使用、维护、改造所拥有物业的法律关系时,应告知并要求对方遵守本物业管理的有关规定和本业主公约,并承担连带责任;

    8、明白并承诺业主及非业主使用人与物业管理公司在本物业内不存在人身、财产保管或保险关系(另有专门合同规定除外);

    9、在本物业范围内,不得有下列行为:

    (1)擅自改变房屋建筑及其设施设备的结构、外貌(含外墙。外门窗、阳台等部位设施的颜色、形状和规格)、设计用途、功能和布局等;

    (2)对房屋的内外承重墙、梁、柱、板、阳台进行违章凿、拆、搭、建;

    (3)占用或损坏楼梯、通道、屋面、平台、道路、停车场、自行车房(棚)等公用部位、设施及公共场所(地);

    (4)擅自损坏、拆除、改造供电、供水、供气、通讯、排水、排污、消防等公用设施;

    (5)不按规定堆放物品、丢弃垃圾、高空抛物;

    (6)违反规定存放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等物品和排放有毒、有害、危险物质及饲养家禽、宠物等;。

    (7)践踏、占用绿化地,损坏、涂划园林建筑小品;

    (8)影响市客观瞻或本物业外观的乱搭、乱贴、乱挂、设立广告牌等;

    (9)随意停放车辆和鸣喇叭,制造超过规定标准的噪音;

    (10)利用房屋进行危害公共利益或其他不道德的行为;

    (11)法律、法规及政府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违约责任

    1、违反本公约业主义务条款中
    1、
    3、
    4、
    5、
    6、
    7、
    9、10项规定的,物业管理公司有权处理,并要求限期整改;逾期不整改的,有权强制整改,包括采取停水、停电、停气等催改措施;对本物业公共利益造成损失的,物业管理单位有权要求责任人予以赔偿并承担违约金;强制整改措施予以公告,赔偿金和违约金纳入本物业公共收入。赔偿金和违约金的项目及标准,由物业管理公司与业主管理委员会议定,业主管理委员会未成立的,经区物业管理主管部门核准后执行。

    2、业主不按规定缴交管理服务费、房屋本体维修基金等费用以及赔偿金、违约金的,处以每日千分之三的滞纳金;无正当理由逾期三个月仍拒绝缴交的,物业管理公司可采取停水、停电、停气等催缴措施。
  • 选业主委员会代表的程序:《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第二十七条“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人数较多的,可以幢、单元、楼层为单位,推选一名业主代表参加业主大会会议,推选及表决办法应当在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中规定。”第二十八条“业主可以书面委托的形式,约定由其推选的业主代表在一定期限内代其行使共同管理权,具体委托内容、期限、权限和程序由业主大会议事规则规定。
    ”可见程序都是由业主大会议事规则规定的。
  • 如果需要针对性解答,可以直接向我咨询并描述您的情况,本地专业律师将24小时在线解答。
    平台白沙县律师团
    官方
    响应时间 平均2分钟内
    咨询我
声明: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相关知识推荐

加载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