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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借条只写了身份证号和名字,没写他本人电话和住址,盖的手印是口红手印,请问有法律效果吗

债权债务 2019-06-01 19:20 人浏览
共4位律师解答
  • 实践中有不少债主误解民间借款不能收取利息,所以利息只在口头约定,而没有写进借条中。事实上,法律规定民间借款双方可在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4倍范围内约定利息。法律依据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6条的规定: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的利率,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超出部分不予保护。
      《合同法》第211条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约定支付利息的,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限制借款的规定。
    如果没有将利率写入借条中,出借人一起诉,借款人不承认双方约定,出借人的利息请求将得不到法院的支持。
  •   该借条属于形式欠缺,但是不影响实体部分,也就是说这个借条是有法律效力的;
      如果借条没有写明还款日期的,以借条落款时间为诉讼时效起算点。即借的时间开始起算。
    如果一直不主张的话从写借条那天开始保护是20年。
    借条没有还款期限可随时向借款人主张债权,如果在主张债权时双方确定了还款日期,那么就从确定的还款日期起两年。
  • 债务人在给债权人出具的借条上签字,或者既签字又按手印,系债务人对借条上所载明的欠债权人钱客观事实认可的民事法律行为。在债务人不能证明在订立借条(借款合同)过程之中受到欺诈、胁迫等依法应认定为无效或可撤销、可变更民事法律行为的情形下,该借条或欠条合法有效。
    债权人有权要求债务人,在借款合同履行期限届满后,依约偿还借款。对于是否可以要求对方支付利息,需要看双方在借款合同之中,是否约定了支付利息,如果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视为不支付利息。
    约定了支付利息的,不得违背国家关于贷款利率的限制规定。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债务应当偿还,暂时无能力偿还的经债权人同意或人民法院判决,可以由债务人分期偿还,有能力偿还而拒不偿还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强制偿还。
    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于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约定了支付利息的不得违背国家关于贷款利率的限制规定。当事人约定年利率为百分之24,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以支持。
    当事人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百分之36的,超出部分无效,借款人请求出借人返还已经支付的超出部分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以支持。
  • 《居民身份证法》
    第十六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给予警告,并处二百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一)使用虚假证明材料骗领居民身份证的;
      
    (二)出租、出借、转让居民身份证的;
      
    (三)非法扣押他人居民身份证的。
    第十七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或者处十日以下拘留,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一)冒用他人居民身份证或者使用骗领的居民身份证的;
      
    (二)购买、出售、使用伪造、变造的居民身份证的。
      伪造、变造的居民身份证和骗领的居民身份证,由公安机关予以收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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