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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现在注册商标“定制奇肌”,竞争公司以广告语“为肌肤定制一个奇迹”为事实提出异议,成立吗?

2019-07-17 02:11 人浏览
共4位律师解答
  • 公司商标注册,应提交以下材料:
    1、加盖申请人公章的商标注册申请书。
    2、商标图样6张(申请书背面贴1张,交5张)要求图样清晰、规格为长和宽不小于5厘米并不大于10厘米。
    若指定颜色,贴着色图样1张,交着色图样5张,附黑白图样1张。
    3、申请人的主体资格证明文件的复印件(一般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注意是副本而非正本)
    4、加盖申请人公章的商标代理委托书。
    5、如申请注册的商标是人物肖像,应附送经过公证的肖像权人同意将此肖像作为商标注册的声明文件。
  •   《商标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规定,异议在部分指定商品上成立的,在该部分指定商品上的商标注册申请不予核准。  为了最大限度地保护商标注册申请人即被异议人的利益,避免因被异议商标在其指定的部分商品或服务上与他人在先权利冲突而被整体驳回的现象,《商标法实施条例》23条第一款规定异议成立包括在部分商品上成立,异议在部分指定商品上成立的,在该部分指定商品上的商标注册申请不予核准,例如:异议人引证商标“阳光”核定使用商品为第25类的“服装”,被异议商标阳光指定商标为第25类的“服装、鞋、帽”,则异议部分成立就是指在“服装”商品上成立,驳回被异议商标在该部分商品上的注册,准予被异议商标在“鞋、帽”上的注册。
  • 《商标法》第三十七条规定:“注册商标的有效期为10年,自核准注册之日起计算。”  规定商标注册的有效期限可以减少那些“死商标”的存在,有利于公众对商标资源的利用。  所谓“死商标”,指的是那些虽然注册在册,但注册人早已不使用的商标。
    由于注册即产生专用权,所以虽然注册人没有使用,但其他人也不能擅自使用,这样就违背了法律保护注册商标的初衷。规定了商标注册的有效期以后,若注册人放弃了商标的使用,那么当有效期满且注册人未提出续展注册申请时,该商标将被注册机关注销,从而使得该商标能够为别人所注册、使用,发挥其区别商品来源的作用。
  • 对于已经注册商标有异议时的情形:


    (1)对于已经注册的商标,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规定的,或者是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都可以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裁定撤销该注册商标。


    (2)对于已经注册的商标,违反《商标法》第十三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三十一条规定的,自商标注册之日起五年内,商标所有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裁定撤销该注册商标。对恶意注册的,驰名商标所有人不受五年的时间限制。


    (3)除前面规定的情形外,对已经注册的商标有争议的,可以从该商标经核准注册之日起五年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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