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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建养殖大棚要求拆除,被航拍,之前土地性质为荒地,承包12年了,现在国土改为一般农田,怎么办好

综合法律 2019-06-17 21:05 人浏览
共4位律师解答
  • 到当地国土部门(乡镇国土所或县国土局)去查。  《基本农田保护条例》明确,基本农田是根据一定时期人口和社会经济发展对农产品的需求以及对建设用地预测,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不得占用的和基本农田保护区规划期内不得占用的耕地。
    基本农田是耕地的一部分,而且是高产优质的那一部分耕地,并非所有的耕地都是基本农田。一般来说,划入基本农田保护区的耕地都是基本农田。老百姓称基本农田为“吃饭田”、“保命田”。
  • 农村土地承包合同承包形式有哪些?
    1、家庭承包
    家庭承包,是指集体经济组织按照公平分配、人人有份的原则,统一将耕地、林地、草地承包给本集体经济组织农户和一种承包方式。
    其特点:
    (1)承包双方当事人不是平等的民事主体之间的关系,发包方是集体经济组织,承包方是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农户;
    (2)承包对象主要是耕地、林地和草地,具有福利和社会保障功能;
    (3)根据公平分配和人人有份的原则承包,集体经济组织统一发包;
    (4)承包期较长,耕地30年、草地30-50年、林地30-70年,林地经批准还可以更长;
    (5)承包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是法定的,承包方享有经营自主权、产品处置权、土地流转权、土地被征用占用的补偿权等;
    (6)土地承包经营权自承包合同生效时取得,并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颁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或林权证;
    (7)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可采取转包、出租、互换、转让等方式;
    (8)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按照物权方式予以保护,有权提出停止侵害、返还原物、恢复原状、排除妨害、消除危险、赔偿损失等要求;
    (9)承包收益可以继承,耕地、草地的承包经营权不能继承,林地的承包经营权可以继承。
    2、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
    《农村土地承包合同法》第三章 其他方式的承包
    第四十四条 不宜采取家庭承包方式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农村土地,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的,适用本章规定。
    第四十六条 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可以直接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实行承包经营,也可以将土地承包经营权折股份给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后,再实行承包经营或者股份合作经营。
    承包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的,应当遵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防止水土流失,保护生态环境。
    第四十七条 以其他方式承包农村土地,在同等条件下,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优先承包权。

  • 一、农村第一轮土地承包补助相关规定
    (一)粮食(水稻)直补和农资综合补贴
    1、粮食直补和农资综合补贴标准为水稻直补每亩补贴20元;农资综合补贴标准为每亩计税面积
    81.5元。
    2、水稻直补对象为核定计划种植的水稻面积;农资综合补贴对象为以水稻、玉米、小麦等为主的粮食作物种植面积。
    3、继续坚持谁种地补给谁的原则。原则上谁种地谁享受补贴,但对承包地转包或租用给他人的按承包或租用协议处理。
    4、抛荒地和非农业征(占)用地、十边隙地、自留地等不享受补贴;今年已明确征用为非农业用地面积也不能作为补贴对象;高效农业一律不在补贴范围内;成片粮田转为设施农业用地常年不种粮的,不予补贴。
    (二)良种补贴良种补贴坚持政策公开、全面覆盖、直补到户的原则。补贴标准为水稻每亩15元,小麦、玉米、花生等每亩10元。补贴涵盖全县所有种植水稻和玉米、小麦、花生等种植户。补贴的程序为: 补贴采取自下而上的方式,补贴面积由村民委员会组织农户据实申报并登记造册,造册后村民委员会按补贴要求进行核实,同时以村民小组为单位按户张榜公示,村组干部单独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7天。公示有异议的要及时查实更正并再次张榜公布。公示结束后,先由乡镇人民政府汇总审核,并报县农业、财政部门,县农业、财政部门审核后报县人民政府审定。资金发放工作由县财政部门组织。
    二、第二轮土地承包的规定
    (一)在第一轮土地承包到期后,土地承包期再延长30年不弯,营造林地和“四荒”地治理等开发性生产的承包期可以更长。
    (二)土地承包期再延长30年,是在第一轮土地承包的基础上进行的。开展延长土地承包期工作,要使绝大多数农户原有的承包土地继续保持稳定,不能将原来的承包地打乱重新发包,更不能随意打破原生产队土地所有权的界限,在全村范围内平均承包。
    (三)已经做了延长土地承包期工作的地方,承包期限不足30年的,要延长到30年。
    (四)土地承包“大稳定、小调整”的前提是稳定。“小调整”应坚持以下几条原则:一是小调整只限于人地矛盾突出的个别农户,不能对所有农户进行普遍调整;二是不得利用“小调整”提高承包费,增加农民负担。
  • 在制定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时,荒地一般可能会被定为未利用地,未利用地在执法查处时参照一般农用地标准执行。适宜开发为农用地的,应当优先开发利用成农用地,国家依法保护开发者的合法权益。
    依朋友所说,你承包的荒地,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中未必就是荒地,具体可向当地国土部门查询。土地管理法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搞建设,必须申请利用国有土地。但村民建住宅、兴办乡镇企业、从事农村公产益事项项目,经批准可以利用农民集体土地。
    你开办驾驶培训,如果不占耕地,真的是一般的荒地,也没有更多永久性建设,你也给当地村民合理的补偿,对土地表面没有形成实质的破坏,通常会酌情考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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