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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书,甲方(转出方)签字了读了手印,村委会盖了章,可乙方没签字,合同有效吗?

合同纠纷 2019-06-03 08:34 人浏览
共4位律师解答
  • 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有诉讼时效的。现在对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的性质是分歧的,有的认为是民事合同,有的认为是行政合同。因为村委会不是行政机构,因此村民与村委会签订的合同本身应属民事合同。
    无论是哪种类型的合同,民事诉讼与行政诉讼都有有关时效的规定。
    如果承包合同是村民间的土地经营权流转合同,那无争议的属于民事合同,当然也有时效的限制。
  •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是指对家庭承包土地确权登记颁证和其他承包方式承包的土地确权登记颁证。家庭承包土地的确权登记颁证,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等法律规定,由区县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对家庭农户承包土地的地块、面积、空间位置等信息及其变动情况记载于登记簿,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颁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以进一步明确农民对承包土地的各项权益。
    这是此次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的重点。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等法律法规的法定要求,是中央关于“三农”工作的重大部署,是依法维护农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重要举措,是推动土地规范流转、促进土地适度规模经营、发展现代农业的客观需要,是加快城乡发展一体化、促进城乡要素平等交换和公共资源均衡配置、形成新型工农、城乡关系的基础性工程,是深化农村产权制度改革、征地制度改革、增加农民财产性收入的有效途径。
    做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有利于建立归属清晰、保护严格、流转顺畅的农村产权制度;有利于保持现有土地承包关系稳定并长久不变,有利于明确土地承包经营权归属,为解决土地承包经营纠纷、维护农民土地承包合法权益提供强有力的法定依据;有利于依法确认农民对承包土地占有、使用、收益、抵押、担保的权利,为妥善解决农村土地承包现实问题提供必要的实践经验。
  • 合同生效的一般要件:指合同发生效力普遍应具备的条件。任何合同只有具备一般生效要件,才能有效,也才能依法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55条的规定,合同生效的一般要件包括:
    (1)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2)意思表示真实;
    (3)不违反法律或社会公共利益。
  • 按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迫或者阻碍承包方依法流转其承包土地。承包方委托发包方或者中介服务组织流转其承包土地的,流转合同应当由承包方或其书面委托的代理人签订。
    如果有纠纷,可以向乡(镇)人民政府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行政(或农村经营管理)主管部门进行投诉。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  第二章流转当事人  第六条承包方有权依法自主决定承包土地是否流转、流转的对象和方式。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迫或者阻碍承包方依法流转其承包土地。  第八条承包方自愿委托发包方或中介组织流转其承包土地的,应当由承包方出具土地流转委托书。委托书应当载明委托的事项、权限和期限等,并有委托人的签名或盖章。
      没有承包方的书面委托,任何组织和个人无权以任何方式决定流转农户的承包土地。  第四章流转合同  第二十一条承包方流转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应当与受让方在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签订书面流转合同。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一式四份,流转双方各执一份,发包方和乡(镇)人民政府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各备案一份。  承包方将土地交由他人代耕不超过一年的,可以不签订书面合同。
      第二十二条承包方委托发包方或者中介服务组织流转其承包土地的,流转合同应当由承包方或其书面委托的代理人签订。  第五章流转管理  第三十一条乡(镇)人民政府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在指导流转合同签订或流转合同鉴证中,发现流转双方有违反法律法规的约定,要及时予以纠正。
      第三十二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行政(或农村经营管理)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乡(镇)人民政府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工作的指导。乡(镇)人民政府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开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指导和管理工作,正确履行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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