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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借款2011年借款5万。当时欠条上没写利息。只说半年后还清。但是到现在还没还。打官司可以把钱要来么?如果借款2011年借款5万。当时欠条上没写利息。打官司可以把钱要来么?

债权债务 2019-05-19 11:15 人浏览
共4位律师解答
  • 可通过法律途径追讨欠款,首先要有证据证明欠款事实,借条、欠条、收条、银行转账记录等可能反映欠款、汇款的书面材料,第二,至法院起诉要求还款并支付利息,第三,可查询其名下有无房产、车辆、存款并进行查封、冻结以便执行。第四,如还款期限届满两年,且期间追要过,需找证据证明,否则超出诉讼时效。
    第五,如存在担保人,在担保期限内经担保人立为共同被告,要求共同偿还欠款。具体热线或到所咨询
  • 对于当事人通过欠条方式对质保金进行约定的情形,如果当事人违反欠条约定,不按欠条约定返还质保金的,收取质保金一方存在违约行为,当事人可以协商解决,协商无效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决违约方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相关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一百零八条 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对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
  • 借款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借款在日常生活中经常发生,它对于融通资金,互通有无,东路生产经营和生活需要,有重要作用。借款分为银行等金融机构的借款和民间借款。如本案中年某借款给程某,他们之间所形成的就是民间的自然人之间的借款纠纷,最主要的还是借款的利息问题。关于借款利息,《合同法》对金融机构的借款和民间的借款的要求和规定是不一样的,金融机构的借款应当支付利息,而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可有利息,也可以无利息,全凭当事人之间的约定。如果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本案中程某和年某在借款合同中约定了利息,那么程某就应当支付。  《合同法》第二百条规定:“借款的利息不得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预先在本金中扣除的,应当按照实际款数额返还借款并计算利息。”本金是贷款人应担供给借款人的借款总额。利息是在借款人对本金经过一定时期的使用产生的。如果本金没有交付给借款人,却让借款人支付使用本金的利息,对借款人是不公平的。所以法律不允许贷款人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如果贷款人以地位和实力优势,迫使对方接爱这一不公平的条件,那么这项约定没有法律效力,借款人应当按实际借款数额计算利息。本案中年某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的做法是违反法律规定的,是不会爱到法律保护的。程某得到的实借款是
    12.75万元,依上述法律规定,程某要返还给年某的借款数额是
    12.75万元,并且按这
    12.75万元的本金计算利息,而不能以15万元计算利息。  在借款合同中,借贷双方互相负有义务,贷款人有按约定的日期和数额提供贷款的义务;借款人有按约定的期限、数额返还贷款、支付利息的义务。支付利息是借款合同履行的重要内容。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二款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约定支付利息的,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限制借款利率的规定。”依据最高人民法院1991年8月31日发出的《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的规定,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的利率,各地法院可以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具体掌握,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3倍(包含利率本数)。超出此限度的,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护。根据以上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利率也不能由借贷双方随意确定,要受一定的限制,超出国家法律法规所规定的限度的,超出的那部分利率不受法律保护。
  • 民间借贷属于民事行为,受到民法和合同法的约束和保护。  但根据《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一条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约定支付利息的,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限制借款利率的规定”。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有权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但如果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则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应当被认定无效。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二十六条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超过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借款人请求出借人返还已支付的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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