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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双版纳限购,房产所不让交易,公证处不给公证,契税满两年才能交易,可否律师事务所出份买卖双方合同,律师事务所做中间方房产所不让交易,公证处不给公证,可否律师事务所出份买卖双方合同,律师事务所做中间方

离婚 2019-07-05 07:39 人浏览
共4位律师解答
  • 抵押/质押合同公证,需提供以下材料:  
    (1)是自然人的,应提供户口簿、身份证、护照、通行证、台胞证等其他身份证明;  委托他人代办公证还应提供:有效的委托书、代理人的身份证明;  
    (2)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提供营业执照、公司章程、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的身份证明、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的身份证明;  委托他人代办公证还应提供: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有效的委托书、法人印章及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签名样式、代理人的身份证件;  
    (3)抵押权人/质押权人需提供的证明材料:《抵押合同》、《贷款合同》、或《抵押贷款合同》,《质押贷款合同》;  
    (4)抵押物、质物权利凭证;  
    (5)抵押/质押的如系共有财产,需提供共有人身份证明及其同意抵押/质押的证明;  
    (6)法人同意抵押/质押的证明(如:董事会决议等);  
    (7)承办公证员认为应当提交的其他证明材料。
  • 公证处是指国家专门设立的,依法行使国家公证职权,代表国家进行公证证明活动的司法证明机构;《公证程序规则》第二条规定:“公证处依据事实和法律、法规、规章,独立办理公证事务,不受其他单位、个人的非法干涉。”根据《公证暂行条例》规定,公证机构的职责是办理各类公证事务和相关的法律事务,重点是引导公民、法人依照事实和法律正确设立、变更或终止法律行为,以维护社会主义经济、民事秩序和社会主义法制,预防纠纷,减少诉讼,教育公民、法人遵守国家法律,制止不法行为,以保护国家利益和公民、法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的安定团结和社会主现代化建设事业顺利进行。
      《公证暂行条例》、《安徽省公证条例》规定,公证处是具有法人地位的国家公证机构,是事业法人单位,相互之间没有隶属关系,独立办理公证业务,所出具的公证书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根据《公证暂行条例》规定,公证处接受司法行政机构的领导、管理和监督。
  • 契税的征税对象是境内转移的土地、房屋权属。具体包括以下五项内容:  ⑴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出让,由承受方交。是指土地使用者向国家交付土地使用权出让费用,国家将国有土地使用权在一定年限内让与土地使用者的行为。
      ⑵土地使用权的转让,除了考虑土地增值税,另由承受方交契税。是指土地使用者以出售、赠与、交换或者其他方式将土地使用权转移给其他单位和个人的行为。土地使用权的转让不包括农村集体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转移。
      ⑶房屋买卖:  即以货币为媒介,出卖者向购买者过渡房产所有权的交易行为。  以下几种特殊情况,视同买卖房屋:  ⑴以房产抵债或实物交换房屋,应由产权承受人,按房屋现值缴纳契税。
      ⑵以房产作投资或股权转让,以自有房产作股投入本人独资经营的企业,免纳契税。  ⑶买房拆料或翻建新房,应照章纳税。房屋赠与赠与方不纳土地增值税,但承受方应纳契税。
      房屋交换在契税的计算中,注意过户与否是一个关键点。承受国有土地使用权支付的土地出让金对承受国有土地使用权所应支付的土地出让金,要计征契税。不得因减免土地出让金而减免契税。
  • 契税一般是在网签合同去房管局备案的时候就开始缴纳的!也有的地方是在办理房产证的时候缴纳的,具体可以咨询当地地税局工作人员!
    一、交房指的是依据商品房买卖合同的约定,开发商在合同约定的交房期限内将符合约定交付条件的住宅交付于买受人的行为。该合同约定的日期具有法律效力的。标志着小区物业管理建设正式启动,物业管理企业和业主、用户共同管理和相互监督局势已然形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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