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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当事人签合同时,其中有一方在签字时书面声明:“如果以后出现什么问题,本人概不负责”,像这种免责条款有法律效力吗?谢谢。合同当事人签合同时,其中有一方在签字时书面声明:“如果以后出现什么问题,本人概不负责”,像这种免责条款有法律效力吗?

综合法律 2019-08-05 15:43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免责条款是当事人以协议形式排除或者限制其未来民事责任的合同条款。也就是说,在以后履行合同过程中,出现了这些条款中所列的情况,合同一方当事人将不承担责任。与不可抗力不同,免责条款必须以明示的形式提出,明示的免责条款是合同的组成部分。
    这种约定应当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违反法律规定的免除条款无效。例如:在合同中约定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因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免责条款,该条款无效。
  • 对于登记在一方名下的夫妻共同房产,一方未经对方同意擅自出售,该行为是否有效。
    对于上述情况,应该分以下情形,区别对待:

    (1)房屋买受人在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时,是否明知出卖人有其他共有人,如果不是明知,则该买卖合同有效;如果是明知,则合同除经共有人追认外,合同无效。对此,房屋出卖人和其他共有人负有举证责任。

    (2)如果房屋买受人是善意的,但未办理过户手续,虽然不影响合同的效力,但由于房产涉及共有人的所有权,按照物权优先于债权的原理,房屋买受人不能取得房屋所有权。买受人只能按照合同约定,追究行为人的违约责任,而不能要求行为人继续履行过户义务。

    (3)如果房屋买受人是善意的,而且办理了过户手续,则买受人依照不动产善意取得制度,取得了房屋所有权。其他共有人只能要求行为人承担侵权责任,而不能要求买受人返还房屋。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89条:“共同共有人对共有财产享有共同的权利,承担共同的义务。在共同共有关系存续期间,部分共有人擅自处分共有财产的,一般认定无效。但第三人善意、有偿取得该财产的,应当维护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对其他共有人的损失,由擅自处分共有财产的人赔偿。”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
    (一)》第十七条第二款:“夫或妻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对夫妻共同财产做重要处理决定,夫妻双方应当平等协商,取得一致意见。他人有理由相信其为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另一方不得以不同意或不知道为由对抗善意第三人。”
  • 买卖合同的效力主要体现在出卖人义务和买受人义务方面,具体如下:
    (一)出卖人义务
    1、交付标的物,并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
    2、物的瑕疵担保义务。
    3、权利的瑕疵担保义务。
    4、将会有关单证和资料。
    (二)买受人义务:
    1、支付价款。
    2、受领标的物。
    3、及时检验出卖人交付的标的物。
    4、暂时保管及应急处置拒绝受领的标的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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