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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我想咨询有关生育津贴事,我的生育保险,己经给公司,公司一直不发给个人,我上个月辞工了,也没结算给我,我如何才能拿回我的钱我想咨询有关生育津贴事,我的生育保险,己经给公司,我上个月辞工了,也没结算给我,我如何才能拿回我的钱

保险纠纷 2019-07-08 01:48 人浏览
共4位律师解答
  • 《社会保险法》中第六章 生育保险
      第五十三条 职工应当参加生育保险,由用人单位按照国家规定缴纳生育保险费,职工不缴纳生育保险费。
      第五十四条 用人单位已经缴纳生育保险费的,其职工享受生育保险待遇;职工未就业配偶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生育医疗费用待遇。
    所需资金从生育保险基金中支付。
      生育保险待遇包括生育医疗费用和生育津贴。

  • 1、生育津贴和产假工资不能兼得。生育津贴的计算方法为:月缴费工资/30天×产假天数;  
    2、如果单位有交社保,产假期间企业无需向职工支付工资,而是由公司凭女职工的生育凭证,到生育保险基金处为其申请生育津贴,以生育津贴作为女职工产假期间的工资。但是,若企业为职工缴纳的生育保险费基数低于女职工上年度平均工资收入,那么将导致女职工领取的生育津贴低于其正常出勤期间的工资,企业需要予以差额补足;  
    3、如果单位没有交社保,产假期间公司应当按正常出勤发放工资。

  • 一、生育保险待遇申领
    申请人提供资料:a、计划生育证明(即准生证)b、新生儿出生医学证明(即出生证)或户口簿c、诊断证明(生产医院开的生产证明,出院时开的)、费用凭据(出院时打印的)
    d、本人身份证(代办的提供代办人本人身份证原件)e、属异地或境外难产提供住院费用明细f、属异地或境外剖腹产提供:
    (1)手术证明
    (2)费用凭据
    二、到医疗生育待遇审核部门办理(社保局)
    三、 符合条件即可办理,凭办理凭证即可到银行领钱

  • 一、享受条件

    参加生育保险累计满一年的职工,在生育(流产)时仍在参保的广州市户口职工,按有关规定享受生育保险待遇。


    二、发放标准

    注:生育保险津贴:生完小孩五个月内办理,分别由女职工,男配偶所在单位申领生育保险待遇。


    (一)、女职工


    1、生育津贴

    以生育(流产)时当月本单位人平缴费工资为基数按规定假期计发。

    生育津贴=当月本单位人平缴费工资÷30(天)×假期天数

    假期天数:


    (1)正常产假90天(包括产前检查15天);


    (2)独生子女假增加35天;


    (3)晚育假增加15天;


    (4)难产假

    剖腹产、Ⅲ度会阴破裂增加30天;

    吸引产、钳产、臀位产增加15天。


    (5)多胞胎生育假,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15天。


    (6)流产假

    怀孕不满2个月15天;

    怀孕不满4个月30天;

    怀孕满4个月以上(含4个月)至7个月以下42天;

    怀孕满7个月以上遇死胎、死产和早产不成活75天;


    2、生育医疗费


    (1)在医保中心确认生育就医身份后就医的医疗费用,由广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同医院定额结算(超过1万元以上的部分按核定数结算)。


    (2)怀孕16周前的突然流产,非定点医院的急诊、产假期间的产科并发症按核定数报销。


    (3)异地分娩的医疗费用,低于定额标准的按实际报销;高于定额标准的,按定额标准报销。


    3、一次性分娩营养补助费


    (1)正常产、满7个月以上流产;上年度市职工月平均工资×25%;


    (2)难产、多胞胎:上年度市职工月平均工资×50%。


    4、一次性补贴


    一、二级医院分娩的,每人一次性增加300元补贴。


    (二)男职工

    领取《独生子女优待证》的男配偶享受10天的假期,以孩子出生当月本单位人平缴费工资计发。

    男配偶假期工资=当月单位人平缴费工资÷30(天)×10(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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