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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公司经营不善要我们离职,可是去年的7个月工资没发,只给我们打欠条盖公章,请问这个合法吗?我们需要公证吗?怎样走法律程序,才能保证将来工资能追回~谢谢只给我们打欠条盖公章,请问这个合法吗?我们需要公证吗?怎样走法律程序

债权债务 2019-06-21 09:30 人浏览
共4位律师解答
  • 企业经营管理的失误或疏漏,不仅会使企业亏损,经营资金不能增值(获取利润),还会造成企业资金的流失。企业的财务管理薄弱,多数企业处于事后算账阶段,企业的财务活动缺乏管理或少管理。
    (一)经营不善造成企业资金沉淀 资金沉淀是指资金停滞在周转的某一阶段,不再循环周转。 在生产经营上还存在沿用粗放型经营的方式,即通过资本性投入,靠增加产量来降低成本。当大量产品滞销积压时,又以简单的促销手段,使企业营运资金周转停滞,资金成本上升,逐步形成“资本支出→增产→增销→资金沉淀→贷款增加→利润减少”的恶性循环,企业的生产效率水平,工作质量水平,经营决策水平缺乏效益意识。
  • 欠条和借条都是债权债务关系的证明。拖欠农民工资用人单位打了欠条,还有公司作担保人,是有用的。只要用人单位出具了欠条则将劳动报酬转化为了债务合同关系,至少可以省下劳动仲裁的关置程序了。劳动者可以凭用人单位的欠据,直接向法院提起诉讼,也可以申请支付令。同时,有担保人则有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
      《民法通则》第九十条规定,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4条规定,法院审查借贷案件时,应要求原告提供书面借条,无书面借条的,应提供必要的事实根据,没有证据的请求,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四百二十七条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债权人可以向其中一个基层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
      债权人向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基层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的,由最先立案的人民法院管辖。
      第四百二十八条人民法院收到债权人的支付令申请书后,认为申请书不符合要求的,可以通知债权人限期补正。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补正材料之日起五日内通知债权人是否受理。
      第四百二十九条债权人申请支付令,符合下列条件的,基层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并在收到支付令申请书后五日内通知债权人:
      
    (一)请求给付金钱或者汇票、本票、支票、股票、债券、国库券、可转让的存款单等有价证券;
      
    (二)请求给付的金钱或者有价证券已到期且数额确定,并写明了请求所根据的事实、证据;
      
    (三)债权人没有对待给付义务;
      
    (四)债务人在我国境内且未下落不明;
      
    (五)支付令能够送达债务人;
      
    (六)收到申请书的人民法院有管辖权;
      
    (七)债权人未向人民法院申请诉前保全。
      不符合前款规定的,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支付令申请书后五日内通知债权人不予受理。
      基层人民法院受理申请支付令案件,不受债权金额的限制。
  • 应扣除双休日。
    当月应得工资=当月日工资×应发薪天数(含有薪假期)
    1、当月日工资=合同约定的工资数额(包括各种补贴,但不含奖金、加班费)÷当月应出勤天数(含有薪假期)。
    2、应发薪天数是指当月实际天数(如31日、30日等)扣除周休息日(如双休日)和缺勤日(请事假或者旷工)的天数

  • 1、有上班即可获得相应劳动报酬。解除劳动关系时,用人单位应当一次性付清劳动者的工资。
    3、若用人单位无正当理由解除劳动合同的,构成违法解除,需支付赔偿金:二倍经济补偿金。
    相关法律规定
    《劳动法》第三条 劳动者享有平等就业和选择职业的权利、取得劳动报酬的权利、休息休假的权利、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的权利、接受职业技能培训的权利、享受社会保险和福利的权利、提请劳动争议处理的权利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劳动权利。
    第五十条 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工资支付暂行条例》第九条 劳动关系双方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用人单位应在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一次付清劳动者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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