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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没有任何理由开除学生学籍,再者说他也没有这个权利!!!现在所有学生的档案以及资料全都是以电子档案保存在地区教育局,他根本无法删除你的1切档案包括成长记录,如果他删除了他要负刑事责任!学校没有任何理由开除学生学籍,现在所有学生的档案以及资料全都是以电子档案保存在地区教育局,如果他删除了他要负刑事责任!

教育 2019-05-23 10:46 人浏览
共4位律师解答
  • 从法律上来讲是缺乏法律依据的,也就是说开除学籍本身就是学校的越权行为,违背教育法。
    受教育权是一项基本人权,也是我国宪法规定的公民基本权利。《宪法》、《教育法》、《高等教育法》均对我国公民的受教育权作了规定。
    从根据公民行使权利不得侵害他人的合法权利和自由的一般法理,受教育权作为基本人权,是不可以随意进行剥夺或者限制的,除非权利人继续享有该权利将会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或者将损害他人合法权利而他人之合法权利又比原告之受教育权更重要。
    法律设定的权利,只有法律才可以取消或剥夺。目前我国还没有任何法律规定学校可以剥夺学生的受教育权。
    由此可以看出,学校单方面做出开除学籍决定有违法律规定。但尽管如此,从情理上来说,学生在接受法律保护的同时需要履行相应的义务,也就是说要遵守学校的相关规定。
    但这方面并不能成为学校开除学生的正当理由,无论学生怎样从法律上说校方没有开除学生的权利。
  • 从法律上讲,学校是不能作为行政主体的。学校开除学籍是学校的一种内部管理行为,虽然在某种程度上讲好像带有行政处理的意思,但仍然不是行政主体。就你的情况,可以找管这所学校的行政机关,如教育部、省教育厅等要求作出答复并出具处理意见,若你不服,你可以将部、厅作为被告提出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
  • 学籍档案一般保存在学校学生处,毕业后在你所在单位或人才交流中心。个人档案属于国家机密文件,档案的转递是有规定程序的,大学毕业生在离开学校之前最好弄清楚个人档案在什么时间被转到哪个地方去了。
    其他关于学籍档案的问题可以向学校管理处咨询了解,或者可以到当地教育部门咨询了解。
  • 【第九条】  因下列情形之一造成的学生伤害事故,学校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一)学校的校舍、场地、其他公共设施,以及学校提供给学生使用的学具、教育教学和生活设施、设备不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或者有明显不安全因素的;  
    (二)学校的安全保卫、消防、设施设备管理等安全管理制度有明显疏漏,或者管理混乱,存在重大安全隐患,而未及时采取措施的;  
    (三)学校向学生提供的药品、食品、饮用水等不符合国家或者行业的有关标准、要求的;  
    (四)学校组织学生参加教育教学活动或者校外活动,未对学生进行相应的安全教育,并未在可预见的范围内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的;  
    (五)学校知道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患有不适宜担任教育教学工作的疾病,但未采取必要措施的;  
    (六)学校违反有关规定,组织或者安排未成年学生从事不宜未成年人参加的劳动、体育运动或者其他活动的;  
    (七)学生有特异体质或者特定疾病,不宜参加某种教育教学活动,学校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但未予以必要的注意的;  
    (八)学生在校期间突发疾病或者受到伤害,学校发现,但未根据实际情况及时采取相应措施,导致不良后果加重的;  
    (九)学校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体罚或者变相体罚学生,或者在履行职责过程中违反工作要求、操作规程、职业道德或者其他有关规定的;  
    (十)学校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在负有组织、管理未成年学生的职责期间,发现学生行为具有危险性,但未进行必要的管理、告诫或者制止的;  
    (十一)对未成年学生擅自离校等与学生人身安全直接相关的信息,学校发现或者知道,但未及时告知未成年学生的监护人,导致未成年学生因脱离监护人的保护而发生伤害的;  
    (十二)学校有未依法履行职责的其他情形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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