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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中,对方隐瞒自己的尿毒症病史。造成病情延误治疗,对方应该承担什么责任?在住院期间病人未经我同意私自离开医院,我可以选择报警吗?交通事故中,造成病情延误治疗,对方应该承担什么责任?我可以选择报警吗?

交通事故 2019-06-01 18:52 人浏览
共2位律师解答
  • 贻误治疗时机如果病情严重的继续治疗的,那么构成医疗事故。构成医疗责任事故的情形:
    一.擅离职守或对急、危重病人借故推诿拖延,贻误诊治和抢救时机;
    二.诊治中遇到明知复杂疑难问题,不请示或不执行上级医师指导,擅自处理;或在抢救危重病人时,上级医师接到下级医师报告后不及时处理;
    三.手术治疗中开错部位、摘错器官、遗留异物在病员体内的;麻醉方式、部位、药品剂量错误,麻醉过程中不认真观察病情变化;
    四.因不遵守操作规程、不查对而造成错发、错配、错用药物,或违反药物配伍禁忌,或不按规定做药物过敏试验;
    五.护理中不按规定交接班,不遵守医嘱,不严格执行查对等制度,违反操作规程;
  • 医院,责任实践中还存在对等责任:即医、患双方各负担50%。
      责任程度的不同,对于赔偿数额的影响较大,显不了过错程序与承担责任一致的原则,比原《医疗事故处理办法》确定的只要鉴定为事故不考虑责任程度一律承担100%赔偿的内容较为公正、合情合理。
      医疗事故鉴定书中的“主要责任”或“次要责任”抑或“轻微责任”,是对事故原因力的认定,其本来意义是“主要原因”或“此要原因”,只不过医疗行政部门对相关责任人的行政处分看来是以原因力作为主要依据,需要如此表述而已。
      当然,医学会的鉴定结论,不是具体行政行为,不能提起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其结论只是专家证言性质,在人民法院来说仅能起到证据的作用,没有绝对的约束力,如果当事人对鉴定结论之责任认定有争议的,如果合议庭认为有必要,可以单独就责任程度问题(即原因力分析)再提交人民法院法医室或委托有关专家作出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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