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幼儿园的活动中四个孩子摔倒了,其中有一个孩子骨折了,我的孩子挨着那位骨折孩子的,骨折的孩子由于受到其他2个摔倒个孩子的碰撞,推下去了我的孩子,我的孩子倒地的时候把骨折处于应急反应把骨折的那位孩子也拉下去了,结果那位宝宝骨折了。我们作为监护人需不需要承担相关责任?其中有一个孩子骨折了,我的孩子挨着那位骨折孩子的,我们作为监护人需不需要承担相关责任?

损害赔偿 2019-07-17 08:07 人浏览
共4位律师解答
  • 根据你描述属于教育机构责任纠纷,赔偿数额需要按照人身损害赔偿的项目理个清单才能确定的,你们可以向法院起诉要求学校承担人身损害赔偿等。
  • 未成年人在校期间,监护责任还是监护人的,而不是转移到了学校。  学生在校期间,学校有对学生管理和保护的职责。  法律依据:《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第七条 未成年学生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以下称为监护人)应当依法履行监护职责,配合学校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管理和保护工作。
      学校对未成年学生不承担监护职责,但法律有规定的或者学校依法接受委托承担相应监护职责的情形除外。
  • 幼儿园在下列情形下不承担责任,这些情形是指伤害事故虽发生在幼儿园或与幼儿园教育教学有关的活动中,但不是因学校过错而是由于其他原因造成的伤害事故。
  • 骨折后的人身损害赔偿的标准按照下列规定计算:
    (一)医疗费:按照医院对当事人的交通事故创伤治疗所必须的费用计算,凭据支付。结案后确需继续治疗的,按照治疗必需的费用给付。
    (二)误工费:当事人有固定收入的,按照本人因误工减少的固定收入计算,对收入高于交通事故发生地平均生活费三倍以上的,按照三倍计算;无固定收入的,按照交通事故发生地国营同行业的平均收入计算。
    (三)住院伙食补助费:按照交通事故发生地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计算。
    (四)护理费:伤者住院期间,护理人员有收入的,按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无收入的,按照交通事故发生地平均生活费计算。
    (五)残疾者生活补助费:根据伤残等级,按照交通事故发生地平均生活费计算。自定残之月起,赔偿二十年。但五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最低不少于十年;七十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六)残疾用具费:因残疾需要配制补偿功能的器具的,凭医院证明按照普及型器具的费用计算。
    (七)交通费:按照当事人实际必需的费用计算,凭据支付。
    (八)住宿费:按照交通事故发生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住宿标准计算,凭据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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