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尹律师,您好!我家有一块已打好地基的宅基地,由于家中变故,十多年了都没有建房,后来我父母离世后,宅基地旁的邻居以借用堆柴为由用木棒搭了一个简易的柴棚,现在我家的老房已全部垮蹋,我想在那块宅基地上重建新房,可邻居以生产队长的身份却说,那块地已归集体,我无权处置,并且柴棚处已为他家所有。请问律师,我虽在外务工,但我户口仍在农村,面对这种情况,我该怎么办?我想在那块宅基地上重建新房,可邻居以生产队长的身份却说,我该怎么办?

劳动纠纷 2019-05-27 11:28 人浏览
共4位律师解答
  • 各地存在差异:  
    1、原则上来说,当事人的宅基地在一定的期限内,未按照批准的用途使用(重建)的宅基地,重建时,是需要重新申(请)批(准)的;  
    2、当事人可以带上本人的集体土地使用权证、身份证、户口本等,事先咨询该宅基地所在地的村主任等,以对方的答复为准。  《河北省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为便于说明,以河北省为例,供参考):  第十二条下列宅基地的使用权,由村民委员会向乡(镇)土地管理机构提出申请,经县(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县(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可以收回:  
    (一)为实施村庄和集镇规划进行旧村改造需要调整的宅基地;  
    (二)为进行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需要占用的宅基地;  
    (三)农村村民一户一宅之外的宅基地;  
    (四)农村“五保户”腾出的宅基地;  
    (五)自依法批准之日起连续二年未按照批准的用途使用的宅基地;  
    (六)县(市)人民政府规定应当收回的其他宅基地。
  • 一户一宅,如果当事人所在的村没有进行旧村改造的,只能原拆原建,否则就可以以现在的宅基地换新的宅基地,再建房。我国《土地管理法》第八条规定,农村宅基地属于农民集体所有。
    该法第六十二条进一步规定,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农村村民建住宅,应当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尽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
    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由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农村村民出卖、出租住房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可以依照法律规定的民主议定程序,决定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分配已经收到的土地补偿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确定时已经具有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人,请求支付相应份额的,应予支持。
    ”从该司法解释可以看出,只要具有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就可以请求获得相应份额的土地补偿费。
    由于土地是依据当地户籍按人口进行分配的,那么土地征用补偿费的发放也应当依照当地户籍人口为首要原则,同时兼顾土地的生活保障功能。
    征地有户口没地的,属于特殊情况,对于特殊情况可以特殊处理,可根据实际情况给予一定的补偿。
  • 以在已经批下来的宅基地上建房为例。根据规定,建房的村民需要向村委会提出建房申请,并通过村民会议。之后拿着原有宅基地的使用证明、户籍证明、要盖房子的施工图或方案图、村民委员会的书面意见等材料去乡(镇)政府审批,拿到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就能安心的盖房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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