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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xxx向XXX保证,从本日起不会再有婚姻以外的情感了,如有再犯,我就把xxxx公司的全部股份,宝马车(车牌号),另再加现金50万元。以上的财产归xxx所有。另:本人xxx的一切债务与xxx无关。????????????????????????????????????????x年x月???????????????????????????????????????xxx盖下手印。请问下这样的保证书有效吗?是否需要修改?内容都在这了。这样有没漏洞呢?从本日起不会再有婚姻以外的情感了,请问下这样的保证书有效吗?是否需要修改?这样有没漏洞呢?

综合法律 2019-05-24 16:43 人浏览
共4位律师解答
  • 股权的转移并不影响到债权人追索的对象,受让方在成为目标公司股东后,仍然需要清偿该债务,再根据股权转让合同向出让方追偿。 另一方面,这也涉及到债权人利益的保护问题。如果股权转让导致公司合并或分立,应按照法定的通知时限要求通知有关的债权人,合并或分立后的债务由存续公司 承担或按照协议承担。
  • 《婚姻法》第四十一条“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的,或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 保证书要想在法律上有效,就必须在各个细分的要素上符合法律要求,接下来具体说明:

    1、民事主体。签署保证书必须是正常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完全自愿情况下签署的;

    2、保证书内容。在内容上必须是合法的,也就是民事行为对象是合法的,在法律范围内;

    3、保证书的最好有第三方作为见证,第三方是无利害关系第三方,最好由专业律师进行审核,作为见证;

    4、双方进行签字盖章,然后保证书就可以生效。
  • 婚姻法 第十七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   
    (二)生产、经营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   
    (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第十九条 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定。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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