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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我在去年十二月份贷款买了一辆二手车,当时和车商约定价格35000元,她说可以零首付购车,就喊来了和他合作办理贷款的业务员,业务员说需要申请42000的贷款金融公司才给放款,于是我就签了42000的贷款,他在合同里面虚增了7000元的首付,车价还是35000,我当时不知道被他忽悠欺骗签了合同,分36期还款,每期还款1448.01元,还完需要还款50000多,拿车时候还给了他们五千块钱的手续费,我现在已经还够车价35000了,我不想还多于贷款了,这样可以吗?我在去年十二月份贷款买了一辆二手车,还是35000,我不想还多于贷款了

离婚 2019-06-19 14:29 人浏览
共4位律师解答
  • 骗取贷款罪,是指以欺骗手段取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贷款,给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本罪的法定刑为: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给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造成特别重大损失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本罪不同于贷款诈骗罪。
  • 申请贷款基本条件:
    1.具有合法有效的身份证明。
    2.年满十八周岁,年龄加贷款年限不得超过70岁。
    3.具备按时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
    4.遵纪守法、诚实守信,无违法行为,当前未涉及任何刑事案件或对其不利的民事案件。
    5.信用良好,客户及其配偶名下贷款及贷记卡均无当前逾期,征信记录符合各产品准入要求。
  • 债务追讨需要注意诉讼时效
      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就拖欠货款而言,就是从债务到期而对方拒绝归还时起算。诉讼时效因提起诉讼、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者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
    诉讼时效中断后,期间重新计算。
  • 在汽车租赁诈骗案件中,行为人要取得对车辆的控制,必须根据租赁合同的要求支付相应的对价,即租金。对于行为人所支付的这部分租金应否在诈骗数额中扣除,实践中有两种做法:一种做法是认为行为人支付租金,是行为人为了实施诈骗行为所必须付出的“犯罪成本”,不应从诈骗数额中扣除。
    另一种做法是认为行为人要取得车辆的控制权,就必须支付相应的租金,这就使行为人最终实际取得的财物必然是车价与租金的差价,这说明行为人是不可能占有有整个车辆的价值的,行为人事先支付的这部分租金应在诈骗数额中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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