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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的平改坡施工因为没有办理施工许可证手续属于违法建设,城管处罚告知书拟给予“限期拆除”处罚因采纳本人陈述申辨意见,明明已经认可了应给予“限期改正”,却又以《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实施办法》中“行政执法部门查处违法行为,需要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认定的,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认定”条款为由,发函要求规划局予以所谓“认定”,并因为规划局的所谓“认定”,又放弃了自己已经认可的“限期改正”而由城管执法局一家盖章作出“限期拆除”处罚决定书,我不服,准备提起行政诉讼,请问,我是否应该(或可以)以城管执法局和规划局为共同被告?又放弃了自己已经认可的“限期改正”而由城管执法局一家盖章作出“限期拆除”处罚决定书,是否应该(或可以)以城管执法局和规划局为共同被告?

行政诉讼 2019-06-02 20:38 人浏览
共4位律师解答
  • 根据(行政处罚法》第29条规定:“违法行为在2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前款规定的期限,从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违法行为有连续或者继断续状态的的,从行为终止之日起计算。适用此条款须注意以下几点:

    1.在违法行为发生后的两年内,对该违法行为有管辖权的行政机关未发现这一违法行为,在两年后,无论何时发现了这一违法行为,对行为人不能再给予行政处罚。

    2.两年的期限从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行为发生日指违法行为完成日或停止日.

    3.违法行为有连续或继续状态的,自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
  • 未取得规划许可证和建设许可证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明确规定:“ 出租人就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建设的房屋,与承租人订立的租赁合同无效。
    但在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经主管部门批准建设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有效。”
      房地产商如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违反《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开发建设,严重影响城市规划的,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规划局)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拆除或者没收违法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设施,对有关责任人员,可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
    一般来说都要罚款之后才可补办《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 1.对拘留、罚款、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财产等行政处罚不服的。
    2.对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对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不服的。
    3.认为法律机关侵犯法律规定的经营自主权的。
    4.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申请行政机关颁发许可证和执照,行政机关拒绝颁发或者不予答复的。
    5.申请行政机关保护人身权、财产权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拒绝履行或者不予答复的。
    6.认为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发给抚恤金的。
    7.认为行政机关违法要求履行义务的。
    8.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他人身权、财产权的。除上述规定外,人民法院受理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提起诉讼的其他行政案件。而侵犯相对人人身权、财产权之外的权益的具体行政行为则不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除非法律、法规作出了特别规定。行政诉讼的排除范围,是指哪些行政行为不可诉、不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
  •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以下事项:
    1、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
    2、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事实和证据;
    3、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4、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5、不服行政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6、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
    当事人如果对于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不服的,可以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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