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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前夫多次电话,微信恐吓威胁与我复婚,要么让我把儿子还给他,要么杀我或者毁我容,有天我带儿子和他见面吃饭他看孩子不待见他,他把火都发我身上,9岁儿子哭着让走,前夫把我车钥匙抢走,不让走,我报了警,警察就劝了几句,不愿多管,我给警察说,他威胁我要杀我,可是警察只说要不你们打一架,我抓人,然后就走了。最后我几个同事把钥匙要了过来,护送我们回的家,到第二天,他就电话短信威胁我,说,今天是我的最后一天,到第三天他就带个口罩跟踪我,把我脸捅了三刀,被我两个同事拦下,报了警,现在脸部鉴定的是轻伤二级,我想问下,我能不能起诉他杀人未遂,要么让我把儿子还给他,他就电话短信威胁我,现在脸部鉴定的是轻伤二级,能不能起诉他杀人未遂

刑事辩护 2019-06-11 18:43 人浏览
共4位律师解答
  • 恐吓威胁的结果,是使被害人产生恐惧心理,然后为了保护目己更大的利益而处分自己的数额较大的财产,进而行为人取得财产。被害人处分财产,并不限于被害人直接交付财产,也可以是因为恐惧而默许行为人取得财产,还可以是与被害人有特别关系的第三者基于被害人的财产处分意思交付财产。
    行为人敲诈勒索数额较小的公私财物的,不以犯罪论处。
  • 故意杀人未遂是根据我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是指故意的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由于行为人的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行为。故意杀人未遂仍按故意杀人追究犯罪嫌疑人的刑事责任,比照既遂从轻处罚,具体如何判决还要根据具体案情分析。
  • 被人打成轻伤的,建议及时报警处理,对方涉嫌故意伤害罪。
    刑法
    第二百三十四条 【故意伤害罪】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 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 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事后是否积极进行民事赔偿和调解,态度很重要,轻的可能就是个拘役或者管制,甚至可能免除处罚,要看具体情况。
    故意伤害致一人重伤,未造成残疾的,可以在三年至四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可以根据伤害人数、伤情程度、伤残等级、手段的残忍程度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增加相应的刑罚量,确定基准刑:
      
    (1)每增加轻微伤一人,可以增加一个月至二个月刑期;
      
    (2)每增加轻伤一人,可以增加三个月至六个月刑期;
      
    (3)每增加重伤一人,可以增加一年至二年刑期;
      
    (4)造成被害人十级至七级残疾的,每增加一级残疾等级,可以增加一个月至三个月刑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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