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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你好,我父亲67岁,因车祸入院(次责),伤情严重,若干处骨折,脑外伤,脑组织及脑神经受伤,脾脏淤血。经三个月卧床治疗,每况愈下,中途发生偏瘫,昏迷,失语,大小便失禁,进食吞咽困难,直到最后,父亲极度衰弱形容枯稿。后因喂食水果发生呛咳,抢救无效死亡。法医尸检鉴定为呛咳气道堵塞为死亡主要原因,车祸外伤为次要原因,外伤参与度40%-50%,我们对此结论感到冤屈不认可。法医尸检时,结合医院入院证明和出院证明,但医院证明根本没有清楚完整地写明父亲车祸伤情的严重程度,也没反映出治疗中病情恶化的过程,使法医认为车祸伤情不算严重,得出我们无法接受的结论。这种情况我们该怎样申冤并足额索赔。谢谢。法医尸检鉴定为呛咳气道堵塞为死亡主要原因,法医尸检时,这种情况我们该怎样申冤并足额索赔。

刑事辩护 2019-05-23 07:32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车祸死亡一定要尸检的。  在交通事故中,对死者进行尸检的目的在于确定死者的死亡原因,即是否是因交通事故直接致死的,是否存在其它的原因共同作用致死的(如是否是在遭受交通事故后,因心脏病突发而导致死亡等)。
      因此,通过尸检来确定死亡原因,对事故当事人应该承担什么样的法律责任,及怎样进行赔偿,都有决定性的作用。所以,对交通事故中的死者是一定要进行尸检的。
  • 如果病人因为医疗事故去世,产生医患纠纷,如果协商不成,对于是否构成医疗事故,那就需要进行医疗事故鉴定,具体的可以有医患双方向本地的医学会提出申请也可以由患者向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医疗事故鉴定。然后依据鉴定结果进行相应的主张。
    如果鉴定出是有医生不负责任导致病人直接死亡的或者对病患造成重大伤害的,那么就构成医疗事故罪。中国法律规定犯此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 由死者户口所在地辖区公安派出所出具的死者生前扶养关系证明。证明书中注明被扶养人与死者的关系、性别、年龄、工作单位,若被扶养人劳动能力的,需要有县级以上医院残疾证明或者法医证明,并且还须注明被扶养人的户口属农业户口或是城镇居民户口。
      若死者直系亲属(指死者父、母、配偶)因不能前来处理,须定委托书委托其他人全权代表处理,并注明不、赔偿款项由什么人(只能是一个人)领取,委托书须由当地政府加盖公章。
      死者及其家属的户口本及结婚证。  参加事故处理的人员须有当地政府或单位介绍信,并带齐本人身份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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