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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和我男朋友吵架 但因为吵的太厉害结果吵到双方父母都知道了 并且事件发生在高考结束后填报志愿的那几天 但是我男朋友因为很怕他的爸爸 基本不管什么事都听他爸爸的??所以他的手机被没收了 而且不管他干什么 包括上厕所他爸爸都会一直跟着他 另外就是他爸爸是做修理卷帘门工作的 长期让他的儿子白给他干活并且一点钱也不给 并且说以前的学费就是工钱 现在面临要填报志愿这种事 我想和我男朋友在同一所大学 可是他爸爸说如果我和他是同一所学校 那么他就不让我男朋友读大学了 所以我的问题是:1.这样算不算限制人身自由 有什么处理方法2.他爸爸让他白工作算违法吗 3.父母干涉孩子上大学违法吗4.父母有权干涉孩子恋爱吗算不算限制人身自由 有什么处理方法2.他爸爸让他白工作算违法吗 3.父母干涉孩子上大学违法吗4.父母有权干涉孩子恋爱吗

离婚 2019-07-05 07:16 人浏览
共4位律师解答
  • 父母没有权利限制未成人自由。《人身自由权》是未成年人人身权利中最重要、最起码的权利。不管是成年人,还是未成年人,其人身自由权不受侵犯,是我国公民最基本的权利。年满16周岁,而未满18周岁,虽然我国将年满18周岁以上的人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但16周岁已具备部分民事责任能力,对自己的行为需负责任。
    父母是未成年的法定监护人,对儿女的安全、教育存在引导作用,但父母在教育儿女时,因尊重儿女的选择,善意的劝解,不能太过武断的拒绝。这种教育方式是过激行为,很容易导致儿女的反感,适得其反,让家庭陷入矛盾。
    建议您适当的与父母沟通,沟通不成,可以请求老师、朋友、心理医生与您的父母沟通。
  • 监视居住是一种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
      监视居住是指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在刑事诉讼中限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规定的期限内不得离开住处或者指定的居所,并对其行为加以监视、限制其人身自由的一种强制措施。
      依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符合逮捕条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监视居住:
      
    (一)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的;
      
    (二)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
      
    (三)系生活不能自理的人的唯一扶养人;
      
    (四)因为案件的特殊情况或者办理案件的需要,采取监视居住措施更为适宜的;
      
    (五)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监视居住措施的。
      对符合取保候审条件,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能提出保证人,也不交纳保证金的,可以监视居住。
  • 监视居住切忌限制人身自由。一忌加戴械具执行。有的执行机关认为刑诉法对监视居住期间可否戴械具未作规定,为了保障诉讼顺利进行、提高“安全系数”,在实施监视居住时对犯罪嫌疑人加戴械具,引起嫌疑人的不解和不满。
    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第八条规定,警察在执行逮捕、拘留、看押、审讯、拘传等任务时,遇犯罪分子可能脱逃、行凶、自杀或者其他危险行为的,可以使用手铐、脚镣、警绳等约束性警械。
    显然,执行监视居住并不属上述任务之列。
      二忌越权执行。无论是公、检、法中何者决定的监视居住,依法都应交由公安机关具体执行。而有的司法机关作出监视居住决定后即自行执行,仅将决定书通报或送达公安机关,甚至有时连招呼也不打。
    由于受警力不足的制约,还有的办案机关将监视居住的部分执行工作交给并无刑事执法权的保安等临时聘请人员,给诉讼安全带来一定的隐患。
      三忌“贴身”执行。为了确保不发生犯罪嫌疑人逃跑、自杀、串供等事故,有的执行机关干脆派员进驻到嫌疑人住处或指定的居所,同吃同住,24小时轮流死看硬守,使监视居住成了警“嫌”同住,过度介入嫌疑人及其家人的生活领域,给嫌疑人及其家庭成员造成很大困扰。
      四忌设点执行。按照立法本意,司法机关不应设立专门的监视居住场所,不得在留置室、拘留所、看守所等场所实施监视居住,不得羁押或变相羁押犯罪嫌疑人。但是仍有少数办案机关设立长期或临时的监视居住场所,或者直接使用留置室等以押代监、以押促审,搞羁押或变相羁押式监视居住,完全限制嫌疑人的人身自由,但判决时往往不予以折抵刑期,有的罪犯被投送监狱服刑后就此提出申诉。
  • 限制人身自由二十四小时的,已涉嫌非法拘禁罪,及时报警处理。对于不合法的借条,是不受法律保护的。法律依据:《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 【非法拘禁罪】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具有殴打、侮辱情节的,从重处罚。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使用暴力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为索取债务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处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犯前三款罪的,依照前三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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