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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位大律师好;我想咨询你们下;我和房东签的门面合同是5年,2;每年的1月1日交房租。3;出租期限2011年1月26-2016年1月26日。甲方必须满足乙方租赁5年,甲方不得以任何借口和理由不租满合同期限!6;甲方将根据第二条的规定向乙方收取租金,如乙方不按时交纳租金(超过缴费期限10日);甲方可终止合同,并追收欠交费用。结果现在的情况他故意不提醒我房租到期了,今天刚好过了1天时间,他就打电话来说什么要收回门面,甩给我2条路;1是他收回店铺。2是他要重新改合同之类。并且他一打电话给我,我就说马上打款给他,结果他说不收我的钱,不给我帐号。请问我该怎么办??这样算我违反合同吗?麻烦你们帮我看看,万分谢谢!甲方可终止合同,不给我帐号。请问我该怎么办?这样算我违反合同吗?

合同纠纷 2019-05-27 14:55 人浏览
共4位律师解答
  • 交房租一般根据租赁合同的约定缴纳。最好在约定日期前交纳,避免逾期承担违约责任。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六十条 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第六十一条 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
  • 土地使用权租赁合同纠纷,是指出租人与承租人相互之间对土地使用权租赁合同的履行情况以及不履行的后果产生争议。对履行的情况产生争议,一般是指对土地使用权租赁合同是否已经履行或者其履行是否符合合同规定发生争执。
    对不履行的情况产生的争议,一般是指对于没有履行或者没有完全履行的土地使用权租赁合同的责任应当由哪一方承担,承担多少所发生的争执。
    土地使用权租赁合同纠纷的解决方式同其他合同一样,有协商、调解、仲裁、诉讼四种方式。
  • 根据我国《合同法》的有关规定,租赁物在租赁期间发生所有权变动,不影响租赁合同的效力。合同法理论称此现象为买卖不破租赁。
    《合同法》第二百二十九条 租赁物在租赁期间发生所有权变动的,不影响租赁合同的效力。
  • 因此,违约金可以由当事人自由约定,但在实践中,如果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予以增加。如果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适当减少。
    所以,当事人最后支付的违约金数额并不一定就是在合同中约定的那个数额。所以,实际中房东提前解除租房合同,租客最后拿得违约金远远低于实际损失的,建议可以及时跟对方协商,要是协商不成的,损失又较大,还建议可以联合其他也遭受损失的租客一起向法院起诉,并可以找个擅长打合同纠纷的律师参加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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