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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您好,我的房租到期了,七月初续租后回老家,之后九月初来交了房租后找人装修,装修到一半房东说合同无效,因为当时房东人不在家,签合同是他母亲以房东名义签的,当时要求要房东号码联系房东签字,但是他母亲说已经打过电话与儿子沟通好了,我九月二号交租时房东母亲没有和我说合同无效我装修时也没有说,我装到一半时房东用锁把我的门锁起来说合同与他妈妈签的无效说房子在他名下,可是难道签合同到现在两个月里难道他与他母亲就没有沟通过么?合同无效为什么不提前告知?交租时为什么也不告知?现在我装修一半了,说不租,除非要涨租才租,之前我不知道与他母亲签的合同不算因为一直在房东母亲跟前交租,加上她说与儿子沟通过了,说不按手印也可以所以合同也没有按手印,请问合同还有效吗?他们存在串通好了诈骗么?合同无效为什么不提前告知?说不按手印也可以所以合同也没有按手印,他们存在串通好了诈骗么?

房产纠纷 2019-06-16 23:48 人浏览
共4位律师解答
  • 依据《合同法》等相关法律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买家与房东签订的买卖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依法成立,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按约履行自己的义务。在履行过程中,双方要求解除合同,也没有以此拒绝合同的履行,相反他们仍按合同的约定,积极为履行合同做准备。
    按照约定全面履行合同义务是合同履行的一项基本原则。因此,除合同另有约定或出现可单方解除合同的法定情形外,如一方坚决要求继续履行的,一般情况下法院应责令双方继续履行。
  • 保证合同无效有哪些情形
    (一)根据《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第十七条第一款规定,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未经法人书面授权提供保证的,保证合同无效。因此给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根据担保法第五条第二款的规定处理。
    (二)根据解释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企业法人的职能部门提供保证的,保证合同无效。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证人为企业法人的职能部门的,因此造成的损失由债权人自行承担。
    (三)根据《担保法》第三十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证人不承担民事责任:
    (1)主合同当事人双方串通,骗取保证人提供保证的;
    (2)主合同债权人采取欺诈、胁迫等手段,使保证人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提供保证的。
    (四)主合同有效而担保合同无效,债权人无过错的,担保人与债务人对主合同债权人的经济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债权人、担保人有过错的,担保人承担民事责任的部分,不应超过债务人不能清偿部分的二分之一。
    (五)主合同无效而导致担保合同无效,担保人无过错的,担保人不承担民事责任;担保人有过错的,担保人承担民事责任的部分,不应超过债务人不能清偿部分的三分之一。
  • 担保合同也是经济活动中的一种合同,也要适用合同无效的法律责任制度。根据民法通则规定民事行为被确认为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当事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返还给受损失的一方。
    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损失。担保合同无效后当事人也要根据其有无过错或者过错的大小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因此,担保法规定,担保合同无效后,债务人、担保人、债权人有过错的,应当根据其过错各自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需要说明的是,担保合同无效后,担保人不再承担担保责任,而是根据其过错情况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担保责任与相应的民事责任是有很大的区别的,担保责任是只要在债务履行期届满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担保人就要履行债务或者承担债权人损失赔偿责任。
    担保人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是一种过错责任,一是要看债务人,担保人、债权人三方的过错情况,都有过错,三方都要承担债权人的损失;二是要看三方过错的大小,来区别应负责任的多少;三是没有过错的就不承担责任。
    从上述分析看,合同无效后,担保人承担相应的过错责任要比担保责任要小。
  • 根据"谁主张谁举证"原则,原告向法院起诉应提交下列材料:
    1、原告主体资格的材料。如居民身份证、户口本、护照、港澳同胞回乡证、结婚证等证据的原件和复印件;企业单位作为原告的应提交营业执照、商业登记证明等材料的复印件。
    2、证明原告诉讼主张的证据。如合同、协议、债权文书(借条、欠条等)、收发货凭证、往来信函等。
    三、当事人向法院提交书证,应填写一式两份证据清单,详细列明提交证据的名称、页数。
    证据经法院承办人核对后,由承办人在证据清单上签字盖章,一份交当事人,一份备案。
    四、立案庭在当事人履行必须的手续和交齐有关证据材料之后,在七天内,对符合立案条件的,办理立案手续;对不符合立案条件的,依法裁定不予受理。
    五、当事人应在收到受理通知书之日起七天内预交案件受理费和其他诉讼费用,如确有困难,可在预交期内向本院提出减、缓、免交的书面申请,逾期不交或者书面申请缓、减、免交未获批准而仍不预交的,本院将裁定按自动撤诉处理。
    六、立案手续后,案件由法院排期开庭,当事人应服从法院的各项工作安排,并于结案后到财务室结算诉讼费用,多退少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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