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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邻居进驻附有76.54平方米旧违章建筑。对该违章,(1993)荔通发字358号《处理非法占地与违章建筑通知书》,处理结果摘录如下:“1、违章建筑面积共76.54平方米;2、注明:违章建筑面积不得申办产权、对邻屋有影响应负全部责任;3、第9点允许临时使用”。 现对方进行改建以上违章,导致我方墙体渗漏等现象,举报到区城管,告知书复:“1、按照《处罚非法占地与未战建筑通知书》(1993)荔通发字3 现对方进行改建以上违章,导致我方墙体渗漏等现象,举报到区城管,告知书复:“1、按照《处罚非法占地与未战建筑通知书》(1993)荔通发字358号、(1992)荔清处字422号第九点已有处理意见,允许保留临时使用,国家建设征用时无条件无偿退出、拆除。” 不服,到区府行政复议,后,区府没有正面答复,只决定城管要将处理结果告知。 问:可提起诉讼吗?如诉讼,被诉讼人是谁?诉讼不服何事?打赢几率高吗? 敬请回复!非常感谢!告知书复:问:可提起诉讼吗?被诉讼人是谁?诉讼不服何事?

诉讼 2019-05-30 04:24 人浏览
共4位律师解答
  • 行政复议法规定,“行政复议机关责令被申请人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被申请人不得以同一的事实和理由作出与原具体行政行为相同或者基本相同的具体行政行为。”
    可知,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对上级作出的行政复议应当是遵从。
    1、什么情况可以申请复议?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作出的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吊销许可证、行政拘留等具体行政决定不服的;
    或对行政机关作出的限制人身自由或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等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不服的。
  • 违章建房,是指在城市规划区内,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违反建筑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建设的,或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而占地新建、扩建和改建的建筑物。 第十一条属严重妨碍城市规划的违章建房,应限期拆除或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没收。   第十二条对于违章搭建、违章建房,依法必须限期改正、拆除或没收的,不得仅用罚款代替。   第十三条公私同幢的房屋中的违章搭建,参照《公房条例》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十四条对正在施工的违章建房,有关主管部门一经发现,应责令其立即停工;不听劝阻,继续施工的,可予以强制拆除。   第十五条对妨碍公共安全和交通的违章建房,由区(县)人民政府组织规划管理部门、公安部门等按下列程序予以拆除:   
    (一)规划管理部门依职权调查取证,查清违章建房的事实;   
    (二)规划管理部门向当事人发出限期自行拆除违章建房的决定书。其中对成片违章建房,先由区(县)人民政府发出统一整治的通告。当事人对决定书不服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三)当事人逾期不自行拆除违章建房的,由区(县)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强制拆除。   第十六条证明违章搭建、违章建房的证据:   
    (一)举报或要求整治违章搭建、违章建房的信件或陈述笔录;   
    (二)对违章搭建、违章建房的查勘笔录、照片或录像等;   
    (三)询问相邻人及其他人的调查笔录;   
    (四)违章搭建、违章建房的行为人的陈述笔录;   
    (五)违章搭建、违章建房的其他证据。   第十七条当事人及其他人妨碍、阻挠执法人员查处违章搭建、违章建房,未使用暴力、威胁方法的,由公安机关按《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十九条第七项处理;使用暴力、威胁方法妨碍查处违章搭建、违章建房,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八条对强制拆除违章搭建、违章建房所支出的人工费、垃圾清运费等,主管部门应作出由违章搭建、违章建房的行为人承担费用的行政决定书。当事人不服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复议或起诉,又不履行决定的,作出决定的主管部门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十九条建筑施工单位承揽违章搭建、违章建房的,其主管部门应对建筑施工单位负责人和主要责任人员予以行政处分。   第二十条负责整治违章搭建、违章建房的工作人员,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有关规定,以权谋私、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给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造成损失的,由其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1)根据行政复议法规定,申请行政复议期限一般为60日,如其它法律、法规将复议期限规定少于60日,一律按本法60日执行。但是如果其它法律规定复议期限超过60日,则按该法律规定超60日的申请期限执行。
     
    (2)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在法定申请行政复议期限内向信访、原行政机关等部门申诉的,信访、原行政机关等部门应当及时告知申诉人向有管辖权的行政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未及时告知而耽误申诉人的法定复议申请期限的,视为因正当理由耽误法定申请期限,申请复议期限自障碍消除之日起继续计算。
     
    (3)行政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未告知当事人行政复议申请权、行政复议机关以及法定复议申请期限,致使当事人超过法定申请期限的,其申请期限从当事人实际知道复议申请权、复议机关以及法定申请期限时开始计算。
  • 行政诉讼,
    一、对于符合起诉条件的,受诉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起诉状之日起7日内立案,即正式受理。  
    二、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受诉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起诉状之日起7日内作出不予受理的裁定。当事人对不予受理的裁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裁定书之日起10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上一级人民法院的裁定为终局裁定。  
    三、对起诉条件有欠缺但可以补正或者更正的,人民法院应当责令当事人在限期补正;起诉人补正后经审查符合法定条件,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四、受诉人民法院自收到起诉状之日起7日内不能决定是否受理的,应当先予受理;受理后经审查不符合起诉条件的,裁定驳回起诉。受诉人民法院自受到起诉状之日起7日内既不立案,又不作裁定的,起诉人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诉或起诉,上一级人民法院认为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予以受理,受理后可以移交或指定下级人民法院审理,也可以自行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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