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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有3江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3政函》23号。县国土资源局:报来《关于8江农村居民吴云德等13户建房用地的请示》(3江土资报{2009}8号)悉。经审核,现批复如下。同意拔用平江村平江村5组空闲宅基地64,26m给龙敏科作住宅用地。2009年3月4号的批文。2014年4月29号杨军腾来讲没给我修路进房!那路凹凸不平!我想倒条水泥路!他没给我修路!那路也是在批文中的1部份!也有没在批文中的1部分!!但是那路是我进房子的主要条路!也是条百多年的老路!又在2014年5月16号到司法局讲解!在司法局讲解过程中没能达成和意!又在司法局写协议书!内容;龙敏科在已批文的面积内起房子;并因为杨军腾对批文有异议而阻碍龙敏科修路进房;为7天内上申诉。2014年5月23号在村部讲讲解。讲解中县国土要我在我批文内给杨军腾。我没同意。在我的建议中我只想修条水泥路进房子。但被杨军腾拒绝。但杨军腾想要我批文内剩余几平方米土地给他,他才给我修路进房子。这个要求我拒绝了他。而又1次的达成不成功。请问律师我该怎么做才好呢那路也是在批文中的1部份!也有没在批文中的1部分!而又1次的达成不成功。请问律师我该怎么做才好呢

综合法律 2019-05-26 19:44 人浏览
共4位律师解答
  • 农村宅基地自建房屋的情况比较特殊,有的地方农村自建宅基地住房是有产权证的,但是有的地方却没有产权证,没有产权证的情况会使房屋的产权问题变得更复杂。涉及的宅基地和农村房屋的问题,要咨询当地律师,一定是当地律师。
      农村宅基地归村集体所有,但非本村集体组织的成员也可以拥有在该宅基地上修建的房屋。婚姻存续期间所建房屋归谁所有,首先看是家庭共有还是夫妻共有,其次夫妻共有部分看双方是否有约定,有约定的就按约定;无约定的,不管房屋产权登记在谁名下,一般都按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鉴于农村土地特殊性,农村房屋不能像商品房一样随意出售,想把房子卖掉分割卖房款较困难。所以该房由本村集体组织的成员所有,由补偿另一方建房款较合适。
  • 根据我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农村村民建住宅,应当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尽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
    第七十七条:农村村民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房屋。
    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多占的土地以非法占用土地论处。根据以上规定,村民建房必须要符合村镇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扩建的房屋必须要经有权部门依法批准,面积不能超过当地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
  • 农村土地纠纷的解决方式:
    1.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处理。
    2.单位之间的争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的争议,由乡级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
    3.当事人对有关人民政府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处理决定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在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解决前,任何一方不得改变土地利用现状。
  • 宅基地,房子拆迁补偿《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中有关内容的规定 第八条 为了保障国家安全、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确需征收房屋的,由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
    (一)国防和外交的需要;
    (二)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的需要;
    (三)由政府组织实施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会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业的需要;
    (四)由政府组织实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需要;
    (五)由政府依照城乡规划法有关规定组织实施的对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等地段进行旧城区改建的需要;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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