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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是一份加盟协议,首先是四个加盟人与总公司的一个加盟协议书。这是四个加盟人是大学刚毕业选择的创业路线,在商量完所有的意向时,全部人表示同意加入这个创业计划中。问题一:在签署加盟协议时只有一个加盟人代表签署了加盟协议,其他三人未签署。 问题二:四个加盟人之间没有签署合伙经营协议书 问题三:后面由于经营不善,四个加盟人一致同意退出加盟。但是加盟之时投资的总额是需要五十万,我们由于刚出学校没有那么多的投资资金,所以就和总公司协议了先给一半的加盟费用,余下一半在一年内结清。 但在后面出现了种种问题所以余下的加盟费用就一直拖着没有结。总公司在听取了我们的汇报之后,觉得情有可原,所以故口头协议说:只要我们四个加盟人签署退出加盟协议书和保密协议、交出市场的相关资料和客户资源,就可以免去我们余下的加盟费用。但是后面又出现了两个加盟人不愿意退出市场,想继续经营这个业务和市场。总公司觉得这样不行,因为另外两个加盟人违反了经营规则,故要提起诉讼将签署合同的人。那签署合同人就必须诉讼另外两个不愿意退出市场的人,不然就得签署合同人承担余下加盟费用。我想问的是我怎么样可以让两个不愿意退出市场的人接受法律的约束首先是四个加盟人与总公司的一个加盟协议书。只要我们四个加盟人签署退出加盟协议书和保密协议、我想问的是我怎么样可以让两个不愿意退出市场的人接受法律的约束

合同纠纷 2019-05-30 16:47 人浏览
共4位律师解答
  • 加盟费缴纳情况:其实这个的看投资者做的什么代理加盟的项目,一般来说在合同期间内加盟费并不是每一年都要交。若是合同过期了投资者再使用这个品牌就需要再次缴纳,这次的缴纳要比第一次缴纳的费用少很多。
    还有一般来说缴纳了加盟费之后有一个区域保护,在这区域里面投资者在分店也无需再次缴纳加盟费,但是跨区域,就需要再次缴纳加盟费。
  • 签合同时应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1、加盟商的主体资格,加盟者应表述为个人姓名或法人单位名称,在合同中述明,允许加盟者在某地开设连锁店,拟开设的连锁店名称为某某公司(特许盟主名称)某某连锁店。
    2、双方关系的表述
    在特许经营合同中应约定:合同双方为各自独立核算单位,只属于许可人和受许人的关系,双方之间不存在任何共同投资、代理、雇佣、承包关系。
    同时应约定,加盟者使用的商标、商号、商誉和经营管理技术归特许盟主所有。
    3、知识产权保护条款,在合同中应对商标、专利、专有技术、域名保护作出明确约定。
  •   加盟费是一种独特的商业经营形式,它是品牌持有人将企业品牌的无形资产,如知识产权(包括发明、专利、商标、版权)、组织管理资产、市场资产和人力资产等以合同的形式授予加盟商使用,加盟商按合同规定,在统一的经营模式下从事业务活动,并向品牌持有人支付一定的费用。
      品牌使用费
      品牌使用者向品牌持有者,因使用品牌持有者的无形资产按照约定的合同支付一定的费用,即加盟者向加盟主支付品牌使用费。
      履约保证金
      为确保被特许者履行特许经营合同,特许方可要求加盟方交付一定的保证金,这部分费用到合同期满后,在加盟方没有违约行为,没有不清楚款项的情况时,特许方应无息退还给加盟方。
  • 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只有因合同发生的纠纷,可以由双方当事人通过订立合同争议条款自由约定由哪个法院来管辖,这在法律上称协议管辖。合同当事人可以通过约定一个对自己有利的法院(往往规定在本地法院)来管辖案件,以节省费用,避免地方保护主义因素产生的不利影响。应注意的是,合同当事人的这种自由选择权是有条件限制的,这些限制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协议管辖不得违反级别管辖与专属管辖。 
    二、被选择的法院必须与合同有关联,即只能在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的法院中进行选择,而当事人在制订合同争议条款时应做到表述明确,选择的管辖法院是确定、单一的,不能含糊不清,更不能协议选择两个以上管辖法院。如类似因本合约发生的任何诉讼,双方均可向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约定,虽在一般情况下不会被认定为无效,但若发生合同双方当事人同时提起诉讼的情况,则很容易引起管辖争议,造成诉讼程序的延长,诉讼成本的增加,给当事人带来很多不必要的麻烦。  
    三、合同当事人只能就第一审案件决定管辖法院,而不能以协议决定第二审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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