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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我家人是被害一方,在一个小城镇做开店做生意,前些天有一本地居民到店消费时要求给予优惠被拒绝后,即对我家人进行殴打(有围观者拍下的视频为证),现场还威胁说当地警方他都认识人,报警也没有用,并打电话叫来了其他帮手,甚至警方赶到现场时对方仍然气焰嚣张,店内一些设备被砸坏、后经医院验伤我家人为轻伤(头颈部伤),而事发当天医院验伤后当地派出所并未拘留闹事者,当晚当地电视台报道了此事(因有民众爆料),第二天当地派出所将施害者拘留。近日家属主动上门要求和解,但和解过程中家属始终认为这是个小事(事实上事发当天闹事者态度极其恶劣,我家人躲避到厨房还破门而入进行殴打,且在打砸之前说过我们没有交保护费的话语,电视台报道时也有街坊接受采访表示遇到过闹事者说交保护费的情况),我们觉得对方对此事性质、以及此事对我家人造成的身体伤害和生意损失(因此事门店目前已停业)没有客观的认识,没有和解应有的诚意,所以在第一次要求和解时没有达成一致意见。请问接下来我们应该怎么做,才能合理维护我们的正当权益?处理此事的过程中需要注意哪些问题?一般这种情况要求对方赔偿哪些方面的损失是合理的?我家人与闹事者之间需和解的是否仅针对对方殴打造成的伤害和损失?至于对方说保护费的事是由警方去调查处理就可以了吗?谢谢!!店内一些设备被砸坏、一般这种情况要求对方赔偿哪些方面的损失是合理的?是否仅针对对方殴打造成的伤害和损失?

交通事故 2019-06-02 13:20 人浏览
共4位律师解答
  • 关于上门闹事相关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对扰乱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秩序,致使工作、生产、营业不能正常进行,尚未造成严重损失的,处警告或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对扇动、策划非法集会、游行、示威、不听劝阻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 多次发送信息干扰他人生活,是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但该行为不构成犯罪,可以依法追究治安行政责任。对于情人之间的分手,涉及方方面面,因此,公安机关在处理该类案件时,一般不会立案处罚,最多也就是调解解决。法律链接:《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四十二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写恐吓信或者以其他方法威胁他人人身安全的;
    (二)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
    (三)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企图使他人受到刑事追究或者受到治安管理处罚的;
    (四)对证人及其近亲属进行威胁、侮辱、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
    (五)多次发送淫秽、侮辱、恐吓或者其他信息,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
    (六)偷窥、偷拍、窃听、散布他人隐私的。
  • 你好,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条第二款的规定,对人身伤害的医学鉴定有争议需要重新鉴定或者对精神病的医学鉴定,由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医院进行。鉴定人进行鉴定后,应当写出鉴定结论,并且由鉴定人签名,医院加盖公章。
    因此,当事人及其辩护人、近亲属对伤情鉴定结论提出异议,申请重新鉴定的,司法机关一般应当进行重新鉴定,并且对人身伤害进行重新鉴定的,应当在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医院进行。
  • 构成故意伤害,但是轻微伤还是轻伤或重伤,要司法部门认可的鉴定部门进行鉴定,如果是轻微伤只是民事赔偿的问题,如果是轻伤或重伤那就要负刑事责任并附带民事赔偿。因此如果造成了轻伤的情况下,就应当依法进行相应的刑事诉讼程序,并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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