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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的A是退休职工,76岁,山东巨野县XX人。2014年3月遇车祸昏迷住院,其三十几年不来往的儿子趁机拿走他的钥匙,到其住所把存款单据、身份证等全部拿走,之后将存款单据全部变现19万余元,且4天后再未去过医院。其父住院25天治疗自费部分1万余元也是本人所交。出院后才发现财产被窃,通过第三方讨要三个月未果,最终诉诸法院。法院审理十个多月后判决其子归还其父亲18.4万,但其子却以没钱且要为父养老为由,拒不归还。移交执行庭又十个月,没有结果。今年3月25日,其子突然带了两个人到其父住所将其强行带走,对外人讲是带其父看病去。我怀疑其父被强行送进了精神病院,3月28日4月12日都报过警,派出所回答他们是父子关系,其子是第一监护人,为父看病理由正当。派出所已知其父亲在何处“看病”,却说要为其子保密,就不告诉我们。后来与法院官员接上头,他们对其子行为也不置可否,至今也没结案。社会上相当部分人也认可这种行为,致使这耄耋老人拿着每月2000多元退休金却过上这与世隔绝的生活。至今3个多月,与我们弟、妹完全失去联系。作为他的弟弟妹妹,我有几个疑问想请教法律专家:1.其子强行占有其父亲财产的行为性质,是“窃取”还是“不当得利”还是别的定性最恰当?2.其子限制其父亲行动自由、通信自由,使其与家庭其他亲属甚至社会隔绝联系,这种行为合法吗?合情吗?3.我该怎么办?在我接触的人群中,认为其子行为合情甚至认可者居多数,难道我也应该默许不管吗?通过第三方讨要三个月未果,其子是第一监护人,还是“不当得利”还是别的定性最恰当?

债权债务 2019-06-12 13:00 人浏览
共4位律师解答
  • 不当得利指没有合法根据,或事后丧失了合法根据而被确认为是因致他人遭受损失而获得的利益,应负返还的义务。如售货时多收货款,拾得遗失物据为己有等。取得利益的人称受益人,遭受损害的人称受害人。
    不当得利的取得,不是由于受益人针对受害人而为的违法行为;而是由于受害人或第三人的疏忽、误解或过错所造成的。受益人与受害人之间因此形成债的关系,受益人为债务人,受害人为债权人。
    不当得利的具体特征根据有三:① 双方当事人必须一方为受益人,他方为受害人。②受益人取得利益与受害人遭受损害之间必须有因果关系。③受益人取得利益没有合法根据。即:既没有法律上、也没有合同上的根据,或曾有合法根据,但后来丧失了这一合法根据。
    受益人在得知自己的受益没有合法根据或得知合法根据已经丧失后,有义务将已得的不当利益返还受害人。
  • 侵权损害赔偿责任与不当得利返还之债的区别: 主要就是发生原因不同。债的发生包括:合同、缔约上的过失、单独行为、侵权行为、无因管理以及不当得利等。
      侵权行为是指不法侵害他人的合法权益,应承担民事责任的行为。
    通常认为,侵权行为发生,侵权人有义务赔偿受害人的损失,受害人有权请求侵权人予以赔偿,双方形成债的关系。侵权行为是违法行为,其后果的本质是责任而不是债。
      不当得利是指没有合法根据,致使他人受有损失而取得的利益。
    由于该项利益没有法律上的根据,应返还给受害人,从而形成以不当得利为内容的债的关系。
  • 第一步:申请
      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以及刑事判决、裁定,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也可以由审判员移送执行员执行。
      第二步:法院受理
      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
    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15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撤销或者改正;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
  • 若对方拒不履行离婚判决的,可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我国《 民事诉讼法》对财产执行的期限并没有具体的规定,一审法院在六个月没有执行的,可向上级法院申请执行。
      《 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四条规定, 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以及刑事判决、裁定中的财产部分,由第一审人民法院或者与第一审人民法院同级的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执行。
      法律规定由人民法院执行的其他法律文书,由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者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执行。
      第二百二十六条规定,人民法院自收到申请执行书之日起超过六个月未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上一级人民法院经审查,可以责令原人民法院在一定期限内执行,也可以决定由本院执行或者指令其他人民法院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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