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答详情

因公司宣传需要,雇佣100名学生进行派单,我是单位派出的负责人代表,合作前与接洽的学生组织者进行签约,活动结束后按照其要求,当场按照协议额现金结清。学生组织者第二日至我单位进行补签收条收据,提交学生名单。两次活动分别是6月26日与7月12日,学生组织者也为学生,在7月13日到我单位本应补签收条和提交学生名单,但对方却突然说我每次未给足其合同款项,每次都差1500元,两次共计3000元,让本人补足,否则将提供相关录音向我单位领导反映,致使本人工作出现不被领导信任,甚至因为职务侵占嫌疑被单位劝退。本人认为其行为是敲诈勒索,根据协议与第一次收条,已证明本人在第一次活动结束后如数把钱款给予对方,并未有对方捏造的事实存在。我立即向对方反馈其行为涉嫌违法,我有权将向当地公安机关报警,对方在听取本人意见后并未停止其对我的侵害行为,向本人同事及单位领导散播我吃回扣的不实情节,并且通过不实录音取得本单位领导信任后,领取走1000元现金。在此次事件,本人两次至辖区派出所进行报案,均未得到回应,派出所以此事不构成犯罪受案条件断然拒绝受案,致使本人被非法侵害的主张一直得不到申诉,学生组织者对本人进行敲诈勒索未遂后,对本人工作相关人士散播不实谣言,进行诽谤,同时敲诈走我所在单位1000元现金,单位即将就此事对本人进行处罚,对本人将造成工作丢失和直接经济损失,现正向铁西区分局进行反映情况,还未得到答复。请问律师大人,面对这样的情况,虽然涉案金额较少,但在敲砸勒索罪已构成1000-3000元的“数额较大”特征,对方利用不实的录音对我进行诽谤,致使我被单位停职,面临被辞退,这都该追究对方哪些责任和所要哪些赔偿呢?对本人工作相关人士散播不实谣言,请问律师大人,对方利用不实的录音对我进行诽谤,面临被辞退

肖像权 2019-07-05 17:19 人浏览
共4位律师解答
  • 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
    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第二十四条规定:竞业限制的人员限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竞业限制的范围、地域、期限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的约定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
    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前款规定的人员到与本单位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或者自己开业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竞业限制期限,不得超过二年。
    总结一下,竞业禁止的对象是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限制期限最多为两年。如果禁止,在竞业限制期限内必须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
  • 有证据的话可以申请劳动仲裁或起诉,要求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自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至满一年的前一日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并视为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的当日已经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应当立即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
  •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是指因为财产受到损害,权利人请求损害赔偿损失的纠纷。在侵权法和合同法中都有损害赔偿的规定,侵权责任和违约责任的最基本的形式都是损害赔偿。《物权法》第三十七条规定侵害物权,造成权利人损害的,权利人可以请求损害赔偿,也可以请求承担其他民事责任。
    财产损害赔偿既可能是违约责任纠纷也有可能是侵权责任纠纷。
  • 劳动合同除前款规定的必备条款外,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约定试用期、培训、保守秘密、补充保险和福利待遇等其他事项。 第十六条 劳动合同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并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劳动合同文本上签字或者盖章生效。
    劳动合同文本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执一份。 第十条 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 如果需要针对性解答,可以直接向我咨询并描述您的情况,本地专业律师将24小时在线解答。
    平台沈阳律师团
    官方
    响应时间 平均2分钟内
    咨询我
声明: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相关知识推荐

加载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