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答详情

1. A 公司系一家私募基金,B 系一家投资公司,C 保险为一家保险公司。 2. 2016 年,A 公司与 B 公司、C 保险签署《合作协议》,约定如下: a. B 公司将其名下设备出租给案外人收取租金,B 公司将租赁协议项下“应收账 款”债权作价转让给 A 公司,并承诺在 A 公司无法收回款项时溢价回购; b. 根据 B 公司申请,C 公司以 A 公司为受益人,就前述 B 公司前述义务承保, 承诺就 B 公司未履行回购义务等履约风险依约进行保险赔付,就免赔条款约 定,因战争、武装冲突等不可抗力情形,C 保险不承担保险责任,保单免责条 款与《合作协议》不一致的,以后者为准。 3. C 保险为此出具的履约保证保险保单载明,“保险人不负责赔偿的情形包括:(1) 投保人与被保险人订立的商业合同被依法认定无效或被撤销;(2)投保人与被保险 人订立的商业合同按法定或者约定解除;(3)投保人、被保险人采用欺诈、串通等 恶意手段订立商业合同;(4)投保人与被保险人对商业合同实质性内容进行修改; (5)投保人及其代表的犯罪行为;(6)被保险人及其代表的故意、重大过失或者犯 罪行为。” 同时就理赔材料要求,“(1)保险单正本;(2)索赔申请书;(3)被保险人详细信息; (4)被保险人损失证明;(5)司法机关出具的裁定书、裁决书、判决书等(适用于 仲裁或诉讼确定损失的方式);(6)投保人、被保险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 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4. 协议签署后,A 公司受让了 B 公司租金债权共计 2.2 亿元,为此 A 公司支付债权 转让款 1.8 亿元,但租金未能及时缴付,B 公司亦未及时回购。 5. B 公司后因涉嫌虚构债权实施合同诈骗(包括 A 公司及其他案外债权人),其法定 代表人及高管被实施刑事强制措施,B 公司因对外欠付多笔巨额债务,无能力继 续履行债权回购义务及其他责任。 6. 鉴于此,A 公司联系 C 保险,申请对 B 公司履约风险承担保险赔付责任,但 C 保 险因拒赔被 A 公司起诉。 二、 C 保险邀请你回答如下问题: 1. 本案可能存在哪些主要法律争议焦点; 2. 请就前述争议焦点一一回答(客观回答,无需考虑倾向性),并列明相关规范依据。保险为此出具的履约保证保险保单载明, 投保人与被保险人订立的商业合同被依法认定无效或被撤销;投保人与被保险 人订立的商业合同按法定或者约定解除;

保险纠纷 2019-06-20 08:58 人浏览
共4位律师解答
  • 设备租赁的方式主要有以下几种:
    1、直接融资租赁:根据承租企业的选择,向设备制造商购买设备,并将其出租给承租企业使用。租赁期满,设备归承租企业所有。适用于固定资产、大型设备购置;企业技术改造和设备升级。
      
    2、售后回租:承租企业将其所有的设备以公允价值出售给租赁方,再以融资租赁方式从租赁方租入该设备。租赁方在法律上享有设备的所有权,但实质上设备的风险和报酬由承租企业承担。适用于流动资金不足的企业;具有新投资项目而自有资金不足的企业;持有快速升值资产的企业。
      
    3、联合租赁:租赁方与国内其他具有租赁资格的机构共同作为联合出租人,以融资租赁的形式将设备出租给承租企业。合作伙伴一般为租赁公司、财务公司或其他具有租赁资格的机构。
      
    4、转租赁:转租赁是以同一物件为标的物的融资租赁业务。在转租赁业务中,租赁方从其他出租人处租入租赁物件再转租给承租人,租赁物的所有权归第一出租方。此模式有利于发挥专业优势、避免关联交易。
  • 你好,设备租赁协议中需要写清楚当事人双方姓名,身份证号,以及租赁机型机号,再加上工地,工程量,工程时间,工程款结算方式和计算方式,违约事项,违约解决方式,双方签字确认。
  • 设备租赁合同中一般都有类似“除合同约定条款外(或除特殊情况外),未经对方书面同意,任何一方不得中途变更合同内容或解除合同。”的规定,即所谓的“中途禁止解约条款”。合同签订以后,由于主客观原因,当事人往往需要变更合同内容,删节或补充合同条款,使合同的履行更有利于合同目的或当事人自身利益的实现。
    在法定的条件下,也允许当事人双方或一方行使合同解除权,使合同自始或仅向将来发生消灭。然而,如果将这些规定毫无保留地适用于融资租赁合同,将不利于保护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 1、注意《合同法》对租赁期限的特别规定(《合同法》第
    214、215条),这是租赁合同审查的重点之一。
      
    2、对于出租方对租赁标的是否享有完整的权利。鉴于审查合同时缺乏相关的权利证明材料,因此可以要求出租方对于其享有对租赁标的的完整权利作出承诺,并在违约责任条款中明确若出租方违反该承诺保证的,视为出租方违约。出租方对租赁标的物是否享有完整的权利,往往影响到合同的效力,因此在审查时应当特别注意。
      
    3、租赁标的的维护问题,《合同法》第220条规定,原则上是由出租人履行维修义务,但当事人可以约定,因此在审查合同时应注意是否由关于标的物维修的特别约定,如没有,在维修义务属于出租方。
      
    4、租赁合同中如有转租条款的,应审查是否明确转租需经出租人同意。此外,应根据情况提示转租的法律后果,及承租人度于租赁标的的毁损灭失仍应向出租人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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