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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天上午社保中心打电话给我,说要冻结我的社保卡。我按了人工服务,结果说有人用我的身份证在上海那边也办了一张,前阵子上海那边看病,把里面的钱全用光。我说不是我办的,电话那边让我打电话到上海那边报警。我报警后上海那边警方把我的资料全部记下后,隔了长一会说我在今年1月份上海那边办了张银行卡,并且利用这张卡骗取了金额216万。我不知道真假,我说我从来没有去过上海,怎么可能在上海办了银行卡。那边就说我成了嫌疑人。一会又说他们已经抓到嫌疑主犯,说那名嫌疑犯说认识我,一口咬定我是同伙。当时我就惛了。我说要我怎么样成能证明我不是嫌疑犯同伙,我根本就没去过上海怎么在那边办银行卡。警方说那就可能是我这边资料泄露出去,有人用我的假身份证办了卡,但也不排除我还是嫌疑人的身份。我问要怎么样长能排除我的嫌疑人的身份,我的信息除了办正在使用的那张银行卡时用了身份证复印件和进公司时候用了身份证复印件其他没有过。那边警方说要我出示我的财产证明。我说了我现在的工作及收入。又要我把银行卡说过去,看有没有大笔资金转账。我把我正在使用的3张银行卡号的后面4位数报了过去。因为这3张卡有一张是自己的正常使用的,金额都是现存现取的,还有2张是工资卡,里面没有金额,都是50元以下的零钱,所以我没怀疑报了过去。又说要冻结我的银行卡,怀疑是我使用的那张卡的银行工作人员泄露出去的。我说我使用的那张卡今天3月份办了买手机分期付款,还有2张是工资卡(一张是去年进公司时候办的一张是今年3月份公司说要换新卡,现在新卡还没使用,也就这一两个月工资就要打到新卡了)不能冻结,冻结后我的生活怎么办。那边警方说帮我申请什么东西的,意思就是说他那边警方帮我联系银监局,两张工资卡冻结,正在使用的那张卡不冻结。工资打工资卡直接转到使用的那张银行卡中。当天下午又问我有多少现金,我说我还有1600元的现金。(当时打电话都是那边警方在录音,因为当时没问是不是在身上,我这1600元当时被朋友借走了,说2天后就还给我的,我就把这1600元算现金了。)上海那边警方让我把钱存进正常使用的那张银行卡。我没办法在邻居借了1600打了进去。钱打卡之前让我联系他们,好让他们让银监局的人联系我.钱打进去了,电话接了说他是上海银监局的王主任,教我怎么在ATM机办那个手续,我办了。过后说手续办好后24小时不能登录这张银行卡。昨天晚上我登录了,查看一下。钱少了1521元。我打电话通知警方说我钱少了,到底怎么回事。他们说有人登录我的银行卡。我查看了下钱少的时候就是那位王主任办手续的时候转账的。转账的人就是办手续时候用到的那位用户。后来打电话给警方,警方说今天我用钱时候联系他。提钱时候让银监局的把钱打回来,结果今天提钱的时候打警方电话,警方说和我联系的那位警官在开会。我想问下律师,我后面该怎么办。谢谢有人用我的假身份证办了卡,还是嫌疑人的身份。我的信息除了办正在使用的那张银行卡时用了身份证复印件和进公司时候用了身份证复印件其他没有过。

银行 2019-07-28 12:48 人浏览
共4位律师解答
  • 人民法院冻结被执行人工资卡期限为一年,经申请人申请可续行冻结。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法释〔2015〕5号)第四百八十七条 人民法院冻结被执行人的工资卡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但经申请执行人申请延长期限的,人民法院应当在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前办理续行查封、扣押、冻结手续,按不超过一年续行期限。
    人民法院也可以依职权办理续行查封、扣押、冻结手续。
    也就是说,只要被执行人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没有履行完毕,经申请人申请,人民法院可以一直冻结。
  • 借记卡按功能不同分为转账卡、专用卡、储值卡。借记卡不能透支。转账卡具有转账、存取现金和消费功能。专用卡是在特定区域、专用用途(是指百货、餐饮、娱乐行业以外的用途)使用的借记卡,具有转账、存取现金的功能。
    储值卡是银行根据持卡人要求将资金转至卡内储存,交易时直接从卡内扣款的预付钱包式借记卡。  借记卡〔debitcard〕可以在网络或POS消费或者通过ATM转账和提款,不能透支,卡内的金额按活期存款计付利息。
    消费或提款时资金直接从储蓄账户划出。借记卡在使用时一般需要密码(PIN)。借记卡按等级可以分为普通卡、金卡和白金卡;按使用范围可以分为国内卡和国际卡。
  • 《最高院关于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规定,人民法院冻结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及其他资金的期限不得超过六个月,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不得超过二年。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
    申请执行人申请延长期限的,人民法院应当在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前办理续行查封、扣押、冻结手续,续行期限不得超过前款规定期限的二分之一。
    第三十条 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人民法院未办理延期手续的,查封、扣押、冻结的效力消灭。
    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已经被执行拍卖、变卖或者抵债的,查封、扣押、冻结的效力消灭。
    第三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解除查封、扣押、冻结裁定,并送达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或者案外人:
    (一)查封、扣押、冻结案外人财产的;
    (二)申请执行人撤回执行申请或者放弃债权的;
    (三)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流拍或者变卖不成,申请执行人和其他执行债权人又不同意接受抵债的;
    (四)债务已经清偿的;
    (五)被执行人提供担保且申请执行人同意解除查封、扣押、冻结的;
    (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解除查封、扣押、冻结的其他情形。
  • 拖欠工资,不发工资、克扣工资劳动者可以打12333电话投诉,该电话是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的电话。也可以到劳动局监察大队投诉。
    由于公司未能按时发放劳动报酬,劳动者可以提出辞职,并要求经济补偿。
    劳动者可以向当地劳动监察行政部门进行举报,由劳动监察大队责令用人单位支付工资,劳动监察大队协调不成的,劳动者可以申请劳动仲裁。对劳动仲裁裁决拒不执行的,可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 如果需要针对性解答,可以直接向我咨询并描述您的情况,本地专业律师将24小时在线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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