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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您好:

本人系陕西省宝鸡地区凤翔县虢王镇汶家村的一位普通农民,我父亲已经六十八岁,于今年八月份患病,腹泻不止。

因为我们哪里距离县城较远,所以当时第一时间我们选择了就近治疗,经临村一家小医疗站诊疗,确诊为急性肠胃炎,并配了三天的点滴进行治疗。

第二日症状减轻,但第三日又出现反复,于是本人又带父亲去本镇卫生院检查,经卫生院一名中医复诊,仍判断为急性肠胃炎,并开出了三天的中药煎服,然而第二天的服用过程中患者就发现并无好转。

因为父亲年龄偏大,为了防止久治不愈的情况下发生其他严重性病变,乡镇卫生院缺少相应医疗条件,第三天在还有一剂中药未服用的情况下本人便与父亲赶往了四十多里外的凤翔县医院进一步检查治疗。

当时父亲虽然仍在病中,精神状态不佳,身体也比较虚弱但还能坚持走路,头脑清楚,思路清晰。

进入县医院后挂号肠胃科专家门诊,由当时的一位王姓专家接诊,父亲亲口详细的描述了自己病情的起始与诊疗过程以及自身感受,随后王医生开出血常规化验申请,本人与父亲去化验科化验结束后再次去王医生处求诊,王医生查看化验结果后说患者血象偏高,但病情仍确诊为肠胃炎,并且告诉我们一来由于医院床位紧张,二来天气炎热,诸多不便,再加之父亲的病就是简单的肠胃炎,只需要他开三天吊瓶,拿回去打完就没事了,所以不必要住院了。

当时本人虽然对这个结果有些疑问,但由于对医院医疗水平与专家资历的盲目信任,还是放下了心中的一丝不安,再次带父亲回到了家中,当天下午父亲就自己去医疗站挂了第一瓶吊针。

第二天起床后,父亲感觉到身体不但没有一丝恢复的迹象,而且更加的不适,但当时家人都以为是药效还未行开,便由我儿子开电动车送父亲去了医疗站继续挂针,在挂针过程中,父亲的精神状态便明显的更加萎靡,出现了嗜睡的症状,本人与家人心中愈发焦急,但因为地处偏避,交通不便,便决定了次日雇车去县医院住院诊疗。

第三日清早八点多,我与母亲带着病情加重的父亲到了县医院,从下车父亲的意识便开始模糊,连行走都不能自理,在这种情况下本人与母亲急忙挂了急诊,寻求医院抢救,在几个科室因不对症为由拒诊后,于九时多在内二科进行了抢救。

但哪个时候父亲已经陷入深度昏迷,并伴有呼吸急促等症症状,内二科虽然召集了所有医护人员以及病理科专家进行会诊,但仍是下了病危通知,认为患者的救愈希望极为渺茫。

在这个抢救过程中,内二科主任多次痛心疾首的埋怨我与母亲,不应该来医院这么晚,延误了最佳的治疗时间,致使患者的病情恶化到这种情况,如果早来二天,也许只是简单的病症,只需要简单的进行治疗就能全愈,也不至于如今性命垂危。

经内二科主任及病理科专家抢救无效后,建议我与母亲转院治疗,因为县医院不具备相应一些设备与技术,患者的存活率不足百分之十,就算是转院,在这个过程中也很难保证患者的病情不进一步恶化。

下午二时许,经县医院内二科协调,叫来了宝鸡的急救车,将父亲加急送往了宝鸡市高新人民医院救治,初步确诊为代谢失偿酸中毒,继而多脏器受损,极为危险,当时继续下达了病危通知并转入肾内科急救,并实施了二十四小时床旁透晰的措施,于当晚十时许,父亲终于脱离了危险。

至今已经三个多月了,经过高新人民医院的治疗,父亲的病情初步稳定,但因为肾小管与肾小球损伤不能及时恢复,所以由急性肾衰竭转为了慢性肾衰竭,从此将面临巨额的医疗费用与漫长的透晰治疗,对这个结果我与家人感到即痛心又愤怒,是谁耽误了父亲的病情,是谁将一个常见的小病放任转变成了如今这个致命的重症。

在此想咨询律师您的问题是,针对医院这种误诊漏诊以致患者险些致命的不负责治疗方式,我有没有上诉的必要?从此将面临巨额的医疗费用与漫长的透晰治疗,针对医院这种误诊漏诊以致患者险些致命的不负责治疗方式,有没有上诉的必要?

医疗纠纷 2019-06-18 11:07 人浏览
共4位律师解答
  • 委托律师,搜集医院过错的证据,主张侵权赔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 第七章 医疗损害责任   第五十四条 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   第五十五条 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应当向患者说明病情和医疗措施。需要实施手术、特殊检查、特殊治疗的,医务人员应当及时向患者说明医疗风险、替代医疗方案等情况,并取得其书面同意;不宜向患者说明的,应当向患者的近亲属说明,并取得其书面同意。   医务人员未尽到前款义务,造成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五十六条 因抢救生命垂危的患者等紧急情况,不能取得患者或者其近亲属意见的,经医疗机构负责人或者授权的负责人批准,可以立即实施相应的医疗措施。   第五十七条 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未尽到与当时的医疗水平相应的诊疗义务,造成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五十八条 患者有损害,因下列情形之一的,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   
    (一)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其他有关诊疗规范的规定;   
    (二)隐匿或者拒绝提供与纠纷有关的病历资料;   
    (三)伪造、篡改或者销毁病历资料。
  • 医院误诊,发生医疗事故的,可以按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规定的3种途径来解决:
      
    1.医患双方自行协商;
    2.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
    3.向人民法院提起司法诉讼。
      患者如果是住院病人,可以找医院医务科,如果是门诊病人,可以找门诊办公室,先和医院协商一下,看看医院对此是什么态度,你也要先计算相关的赔偿额度,要注意一定有法律依据。如果协商不成,可以申请鉴定,鉴定结论做出是否构成医疗事故,医院应承担何种责任后,可以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51条规定计算赔偿额度。
  • 对于漏诊行为,如果医院有漏诊等医疗过错行为没有对患者造成损害,即患者的损害不是医疗过错行为造成的,而是由于患者疾病本身导致的必然结果,或者其他非医疗过错行为的因素造成的,医院没有违反正常的医疗护理常规规范,则不构成医疗事故。
  • 误诊,从字面上理解,误诊就是错误的诊断。一旦医疗机构出现误诊,有些患者就当然地认为医疗机构就构成医疗事故。事实并非如此,误诊在临床医疗中有时是不可避免的,只有违反医疗常规与规范的误诊才有可能构成医疗事故。
      违反医疗常规造成的误诊,也并不当然就是医疗事故,只有符合医疗事故法定构成要件才能定性为医疗事故。违反医疗常规造成误诊,认定医疗机构存在过失是没有问题的,但如果该过失没有造成医疗事故分级标准规定的人身损害后果,则不属于医疗事故,如果与患者的人身损害后果不存在因果关系的,也不属于医疗事故。
      再者,误诊是否属于医疗事故,最终需要医疗鉴定专家点头才算。即便事实上属于医疗事故的误诊,医疗鉴定不点头,患者方有时也无可奈何。经过医疗鉴定过滤,误诊属于医疗事故的可能有减少几成。
      不属于医疗事故,一般来说医疗机构是不承担法律责任的,即便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赔偿数额也相当有限。  也就是说,因误诊而承担法律责任的终归是少数,医疗机构与医师实际上不必为此大惊小怪。
    倒是患者方因直观感受,对误诊不承担相应责任的不理解而增加医患关系的紧张。  判断某个疾病是否被误诊,也应该象诊断一个疾病一样,有个相对的标准。但是,由于误诊的原因复杂,不仅涉及到医务人员和医疗设备,还有病员及疾病本身的特殊性等诸多因素,所以难以制订一个准确的判定是否误诊的标准。
    参阅目前各种杂志对误诊病例的报道及对误诊所作的理论研究,我们提出如下几个相对的标准供临床参考:误诊发生在诊断过程之后、误诊的时间性、误诊导致误治、误诊未误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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