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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请问嫖娼被抓如何处罚,可以不行政拘留

刑事辩护 2019-06-02 14:53 人浏览
共4位律师解答
  • 取保候审属于刑事诉讼期间对犯罪嫌疑人的强制措施,不适用于行政案件 ,即行政拘留不得取保。但符合条件的可以暂缓执行。
    被处罚人对公安机关的行政拘留不服,可以提出行政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在行政复议期间,可以按每天二百元的保证金,向公安机关提出暂缓执行。
  • 嫖娼是一种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违法行为,不构成犯罪。拘留十五天、罚款五千元,属于顶格处罚,略显不公,对此可以进行行政复议。第二次抓到也不构成犯罪,仍是治安案件。法律规定:《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六条卖淫、嫖娼的,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
    在公共场所拉客招嫖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
  •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三十七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 2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九条 法律可以设定各种行政处罚。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只能由法律设定,并且将卖淫、 嫖娼人员置身于特定场所强制劳动,这明显是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
    3 关于卖淫,嫖娼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66条规定了处罚措施,“可以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
    并没有规定劳教的处罚措施。 4 《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严禁卖淫嫖娼的决定》是1991年9月制定的。根据2009年8月,《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将该《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严禁卖淫嫖娼的决定》第三条、第四条中的“卖淫嫖娼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30条规定处罚”修改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处罚”。
    5 《立法法》是国家的基本法律,《立法法》第79条规定:“法律的效力高于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应该说,地方性法规与上位法之间的效力等级是非常明确的,《国务院劳动教养的补充规定》最多是行政法规,包括《重庆市查禁卖淫嫖娼条例》也是地方行政法规,当与其他的法律发生冲突时,应适用效力较高的法律。
    对于嫖娼行为,《治安管理处罚法》第66条规定了处罚措施。因此,从立法者本意来说,也没有将嫖娼规定在可以劳教的范围之内。因引,对屡次嫖娼的行为,处以劳教,没有法律依据。
    6 卖淫嫖娼行为,违背了公序良俗,在道德上确实应当受到谴责,法律也规定了要进行处罚。但这种处罚应该是适当的,应该与其过错相适应的。

  •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六条:卖淫、嫖娼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在公共场所拉客招嫖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严禁卖淫嫖娼的决定》第四条: 对卖淫、嫖娼的,可以由公安机关会同有关部门强制集中进行法律、道德教育和生产劳动,使之改掉恶习。期限为六个月至二年。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因卖淫、嫖娼被公安机关处理后又卖淫、嫖娼的,实行劳动教养,并由公安机关处五千元以下罚款。对卖淫、嫖娼的,一律强制进行性病检查。对患有性病的,进行强制治疗。
    三、第五条: 明知自己患有梅毒、淋病等严重性病卖淫、嫖娼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五千元以下罚金。嫖宿不满十四岁的幼女的,依照刑法关于强奸罪的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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