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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有纳税证明 社保没交满一年现在可以在昆山买房

综合法律 2019-06-07 15:02 人浏览
共4位律师解答
  • 交通事故误工费赔偿一定要有个人纳税证明吗,  
    一、交通事故误工费赔偿一定要有个人纳税证明吗  理论上讲,不纳税的收入不收法律保护。单位证明是单方面的,没有纳税证明的效力高。如果你的收入在当地是处于平均水平,或者高的不是很多,法院有时会依据当地平均工资或者单位证明判决,但如果你的工资高的太多,法院也会要求你开具完税证明的。  在实际操作中,你说你一个月3500左右,只要拿出单位的证明和银行工资卡的对账单,一般法院都会支持的,法院不是所有的案件都要完税证明。对方要你的完税证明,这肯定是保险公司要的,如果没有完税证明,保险公司就不给他报销,所以他也不会给你钱。  
    二、误工费证明怎么开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  
    1、误工时间由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  
    2、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3、受害人的误工费包括但不限于工资、“三补”(如饭补、车补和话补)、奖金和津贴。  
    4、兹证明***(身份证号码:)系我单位员工,担任职务。月收入为人民币(大写)万仟佰拾元角分。其因,于年月日至年月日未上班工作。根据本单位规定,扣发其间工资总计为人民币万仟佰拾元角分。以上内容真实无误,我单位对此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特此证明。
  • 关于没买社保买房的解答,例如:
    1、只要有其中一项不对应的,就无法办理户口迁移;  
    2、当事人可以先在当地实现就业,参加社保,等达到年限后,再根据辖区派出所工作人员的提示,办理户口迁移手续。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的规定:  第十条公民迁出本户口管辖区,由本人或者户主在迁出前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出登记,领取迁移证件,注销户口。  公民由农村迁往城市,必须持有城市劳动部门的录用证明,学校的录取证明,或者城市户口登记机关的准予迁入的证明,向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办理迁出手续。  公民迁往边防地区,必须经过常住地县、市、市辖区公安机关批准。  第十三条公民迁移,从到达迁入地的时候起,城市在三日以内,农村在十日以内,由本人或者户主持迁移证件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入登记,缴销迁移证件。  没有迁移证件的公民,凭下列证件到迁入地的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入登记:  1.复员、转业和退伍的军人,凭县、市兵役机关或者团以上军事机关发给的证件  2.从国外回来的华侨和留学生,凭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或者入境证件  3.被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释放的人,凭释放机关发给的证件。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的通知中有明确说明:

    第六条 跨省流动就业的参保人员达到待遇领取条件时,按下列规定确定其待遇领取地:

    (一)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在户籍所在地的,由户籍所在地负责办理待遇领取手续,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二)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不在户籍所在地,而在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累计缴费年限满10年的,在该地办理待遇领取手续,享受当地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三)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不在户籍所在地,且在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累计缴费年限不满10年的,将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回上一个缴费年限满10年的原参保地办理待遇领取手续,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四)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不在户籍所在地,且在每个参保地的累计缴费年限均不满10年的,将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及相应资金归集到户籍所在地,由户籍所在地按规定办理待遇领取手续,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 用人单位未交社保,直接向当地劳动监察大队投诉就可以。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
    第十一条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下列事项实施劳动保障监察:
      
    (一)用人单位制定内部劳动保障规章制度的情况;
      
    (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的情况;
      
    (三)用人单位遵守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的情况;
      
    (四)用人单位遵守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劳动保护规定的情况;
      
    (五)用人单位遵守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规定的情况;
      
    (六)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工资和执行最低工资标准的情况;
      
    (七)用人单位参加各项社会保险和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情况;
      
    (八)职业介绍机构、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和职业技能考核鉴定机构遵守国家有关职业介绍、职业技能培训和职业技能考核鉴定的规定的情况;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保障监察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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