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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企业营业执照是沈河区,而办公地址在铁西区,请问追要欠款在那里起诉?

债权债务 2019-06-09 20:41 人浏览
共4位律师解答
  • 在没有办理房产证的情况下需要办理营业执照的准备以资料即可:
    一、商品房买卖合同
    二、预售证
    三、竣工验收证
    四、租房合同 房屋买卖合同可以当作房屋使用证明,来办理营业执照。
    房屋买卖合同是需要在房管局备案的才可以用。
    非上市、私下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是不可以的。
  • 债权人决定通过法律手段向债务人追讨欠款时,应按照下列程序进行操作:  
    一、诉讼风险评估  主要从证据是否充足,以保证案件胜诉;被诉对象财产状况,以保证胜诉后执行能到位等。  
    二、债务人财产调查  立即对债务人的财产状况进行调查摸底。  
    三、准备诉讼材料到法院立案  准备诉讼材料向法院立案,包括起草起诉状、准备证据、准备原、被告双方的身份材料等。  
    四、(诉前)财产查封  起草并提交财产保全申请、提供债务人财产清单、提供财产保全担保等,在诉前或诉讼立案时先行或同步财产查封。  
    五、案件审理  通过法院审理,取得胜诉生效判决。  
    六、申请执行  取得胜诉判决后,申请强制执行,运用拘留、限制高消费、限制出境、登报等方式迫使债务人还款。

  • 债权人决定通过法律手段向债务人追讨欠款时,应按照下列程序进行操作:
    一、诉讼风险评估
    主要从证据是否充足,以保证案件胜诉;被诉对象财产状况,以保证胜诉后执行能到位等。
    二、债务人财产调查
    立即对债务人的财产状况进行调查摸底。
    三、准备诉讼材料到法院立案
    准备诉讼材料向法院立案,包括起草起诉状、准备证据、准备原、被告双方的身份材料等。
    四、(诉前)财产查封
    起草并提交财产保全申请、提供债务人财产清单、提供财产保全担保等,在诉前或诉讼立案时先行或同步财产查封。
    五、案件审理
    通过法院审理,取得胜诉生效判决。
    六、申请执行
    取得胜诉判决后,申请强制执行,运用拘留、限制高消费、限制出境、登报等方式迫使债务人还款。
  • 《个人独资企业法》第二十八条规定:“个人独资企业解散后,原投资人对个人独资企业存续期间的债务仍应承担偿还责任,但债权人在五年内未向债务人提出偿债请求的,该责任消灭。”这涉及诉讼时效与投资人债务清偿期限(以下简称“五年”期间)的关系。
    实践中存有争议,笔者认为应从以下两个方面把握二者的关系。  第一,“五年”期间性质上属除斥期间。所谓除斥期间,是指法定的权利固定存续期间,权利人在该期间不行使权利,该期间经过后即发生权利消灭的法律效果。
    除斥期间为固定的不变期间,不存在中止、中断和延长的问题。“五年”期间应理解为除斥期间。因为《个人独资企业法》没有规定“五年”期间的中止、中断、延长问题,另一方面,如果把“五年”期间理解为诉讼时效,则与《民法通则》的相关规定相矛盾。
      第二,以企业解散时为时间点,把握“五年”期间与诉讼时效的衔接。企业解散时间以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注销登记时间为准。在企业解散时,如果独资企业的债务已经超过诉讼时效,其债务转化为自然债务,权利人的债权不再受法律保护,个人独资企业解散后,债权人即使向投资人主张权利,投资人也可不予清偿;如果企业债务没有超过诉讼时效,在企业解散时,诉讼时效应当停止计算,转为计算除斥期间。
    在“五年”期间内,债权人随时可以向投资人主张权利,债权人一经主张权利,“五年”期间完成法律使命而退出历史舞台,从债权人主张权利时重新开始计算诉讼时效(二年),从此又受诉讼时效制度的约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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