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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外合资企业位于浦东新区,像这种外商投资企业股权转让变更是应该报上海市商委还是浦东商委审批呢

外商投资 2019-05-22 12:35 人浏览
共4位律师解答
  • 公司法第七十一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
    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
  • 外资企业的外国投资者可以是外国的企业、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人。外资企业依中国法律在中国境内设立,因此不同于外国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在中国境内的分支机构。外资企业是一个独立的经济实体,独立经营,独立核算,独立承担法律责任。  
    一、申请条件  
    1、企业投资者之间协议转让股权;  
    2、企业投资者经其他各方投资者同意向其关联企业或其他受让人转让股权;  
    3、企业投资者协议调整企业注册资本导致变更各方投资者股权;  
    4、企业投资者经其他各方投资者同意将其股权质押给债权人,质权人或受益人依照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取得该投资者股权;  
    5、企业投资者破产、解散、被撤销、被吊销或死亡,其继承人、债权人或其他受益人依法取得该投资者股权;  
    6、企业投资者合并或者分立,其合并或分立后的承继者依法承继原投资者股权;  
    7、企业投资者不履行企业合同、章程规定的出资义务,经原审批机关批准,更换投资者或变更股权。  
    8、依照《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不允许外商独资经营的产业,股权变更不得导致外国投资者持有企业的全部股权;  
    9、因股权变更而使企业变成外资企业的,还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外资细则》)所规定的设立外资企业的条件。  
    10、需由国有资产占控股或主导地位的产业,股权变更不得导致外国投资者或非中国国有企业占控股或主导地位。  
    二、申请文件  
    1、外商投资企业办理股权变更事项申请暨审批表(原件)  
    2、企业原合同、章程及其修改协议(原件)  
    3、企业董事会关于投资者股权变更的决议(原件)  
    4、转让方与受让方签订的并经其他投资者签字或以其他书面方式认可的股权转让协议(原件)  
    5、新投资者注册登记证明及资信证明  
    6、企业投资者股权变更后的董事会成员名单,新董事的委派书及身份证复印件。  
    7、涉及国有资产转让的,应提交中方投资者的主管部门意见,对需要变更的股权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及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出具确认书。  
    8、企业批准证书(原件)和营业执照复印件  
    9、审批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文件。  
    三、申请程序  
    1、申报初审:企业将所需申请文件提交至所属县级外经贸局初审。  
    2、核准转报:所属县级外经贸局在法定期限内将初审意见和全部申请材料直接报送泉州市外经贸局转报省外经贸厅审核。  
    3、受理申请:如果所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要求,立即受理,并签发受理单。如果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申请人可以当场更正,更正后立即受理,并签发受理单。如果所报送的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在五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并发出补正通知单。  
    四、办理期限:  自签发受理单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做出行政许可的决定。  
    五、审批依据:  对外经贸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1997)外经贸法发第267号关于《外商投资企业投资者股权变更的若干规定》
  • 第四条 外商投资企业合同约定一方当事人以需要办理权属变更登记的标的物出资或者提供合作条件,标的物已交付外商投资企业实际使用,且负有办理权属变更登记义务的一方当事人在人民法院指定的合理期限内完成了登记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方当事人履行了出资或者提供合作条件的义务。外商投资企业或其股东以该方当事人未履行出资义务为由主张该方当事人不享有股东权益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外商投资企业或其股东举证证明该方当事人因迟延办理权属变更登记给外商投资企业造成损失并请求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 股权投资分为以下四种类型:
    (1)控制,是指有权决定一个企业的财务和经营政策,并能据以从该企业的经营活动中获取利益。
    (2)共同控制,是指按合同约定对某项经济活动所共有的控制。
    (3)重大影响,是指对一个企业的财务和经营政策有参与决策的权力,但并不决定这些政策。
    (4)无控制,无共同控制且无重大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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