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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你好,我家公房现在动迁了,是我外婆的(已过世),我之前没有享受过任何的动迁和福利分房。现在户口本里有8个户口,分别是我,我妈,我女儿,小舅舅全家3口(1993年已参加过动迁分房,现在已把房子卖掉),二舅妈和她女儿,关键他们都参加过动迁分过房,,按照现在动迁政策中的71号令,是否属于他处有房?是不是还可以参加这次的动迁分房,谢谢!我之前没有享受过任何的动迁和福利分房。按照现在动迁政策中的71号令,是不是还可以参加这次的动迁分房

房产纠纷 2019-06-02 17:09 人浏览
共4位律师解答
  • 职工通过福利分房得到的房屋不是产权房,职工对于福利分房只有使用权而无所有权。职工可以在政策允许的情况下购买福利分房的所有权,只有这样的“公房”是可以继承的。  职工一直未买下福利分房的产权,直到去世他都是承租人而不是所有人。
    《继承法》第三条规定: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公房的承租权不是公民的合法财产,那么公房也就不可能是“遗产”。既然不是遗产,那么职工在遗嘱中的对福利分房的处分也是无效的。
    职工死后这套房屋的承租人并不会因遗嘱而转变为继承人的财产。  那么遗嘱的继承人是否对这套住房没有任何权利了呢?根据婚姻法的立法精神,配偶享有在职工去世后仍然在这套房屋居住的权利。
    配偶和子女都可能成为房屋的承租人。
  • 你好 ,根据你说的情况,做如下简要回答: 动迁是按照户为单位,动迁部门和户主签补偿安置协议的.尽管是和你外婆签订的协议,但是其他同住人都属于安置补偿的对象,对该房屋有一份权利的.由于你们没有转化成产权房,因此需要通过法院认定一系列问题.这样的动迁补偿问题我办过很多案例.更详细的问题可以当面咨询。
  • 关于房子分配的问题,首先需要解决的是房子归属的问题,说白了,如果房子是归某个人所有的,那么就没有分房子这么一说,如果是属于共同所有,比如夫妻共有,家庭共有,合资买房等形式,那么共有人是可以主张分配的,具体的分法可以由房屋共有人自行协商,协商不成可以通过民事诉讼来解决。
  • 土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的区别就在于:房屋所有权(即房产权)是永久的,“房产证里是没有期限登记栏的”;而土地使用权是有期限的,比较常见的是40年、50年和70年。也就是说房子的所有权是永久的,只要房子不塌,这房子就一直是产权人的,但土地是国家的。
    《办法》规定的无其他住房的六种人:有本市常住户口的未成年人,且其父母属于拆迁范围内的应安置人口;户口从被拆迁房屋内迁出,且拆迁时仍处于迁出状态的海员、船员、野外勘探人员、就学等人员(不包括已在外地结婚的);因应征入伍而注销户口的人员;因服刑或者被劳动教养而注销户口的人员;户口不在本市的人员,因结婚实际居住在被拆迁房屋内至房屋拆迁许可证核发之日满两年,且其配偶属于拆迁范围内的应安置人口;市政府规定的其他情形。
    以上六种人可以认定为应安置人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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