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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来自六合的一位朋友,我们家是组合家庭,现面临拆迁,拆迁是按人口来分配,满十八岁就有三十平米,再享有国家补贴三十平米的房屋,一共60平米,现面临结婚,一但领了结婚证就没有任何安值赔偿,我爸做了丁子户现在又不肯拆,我又到了结婚的年龄,我不能一直这样等下去,我去过街道和拆迁办,也打了申请,他们收下了,对我说你一领证,就没有赔偿,在申请上我特注组合家庭,我有权力拿回我个人享有的补助权力吗,我不想以他有任何的纠纷争吵,我还有一个姐姐她和我一样想拿回自己权力,用什么方法不用通过他拿回我应享有的权利。我有权力拿回我个人享有的补助权力吗,我还有一个姐姐她和我一样想拿回自己权力,用什么方法不用通过他拿回我应享有的权利。

离婚 2019-05-25 09:30 人浏览
共4位律师解答
  • 夫妻双方不够收养孩子的年龄,就无法办理合法的收养手续。收养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而收养人年龄不满30周岁,不符合《收养法》的相关规定。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  第六条 收养人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无子女;  
    (二)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  
    (三)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  
    (四)年满三十周岁。
  • 中国大陆法定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岁,女不得早于二十周岁。中国港台法定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18岁,女不得早于16岁。中国1950年婚姻法规定的法定婚龄为男二十岁,女十八岁。
    因此规定“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岁,女不得早于二十周岁”。这次修订婚姻法,有的同志建议将男女的结婚年龄统一为一个标准,或均为二十二周岁,或均为二十周岁。中国婚姻法关于婚龄的规定,不是必婚年龄,也不是最佳婚龄,而是结婚的最低年龄,是划分违法婚姻与合法婚姻的年龄界限,只有达到了法定婚龄才能结婚,否则就是违法。
    法定婚龄不妨碍男女在自愿基础上,根据本人情况推迟结婚时间,为贯彻我国计划生育国策,婚姻法也鼓励晚婚晚育。一些单位以享受优惠政策的婚龄代替法定婚龄,不达到这一结婚年龄,不批准男女双方结婚,这样做是不妥的。
    法律是倡导晚婚,而不是强制晚婚,不是说结婚越晚越好。为保障在婚龄问题上严格执法,《婚姻登记管理条例》规定:“申请结婚的当事人,因受单位或他人干涉不能获得所需证明时,婚姻登记机关查明确实符合婚姻法和本办法规定的,也应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

  • 一、结婚登记条件
    1、男女双方必须自愿结婚(自主把握)。
    2、结婚年龄:男年满22周岁.女年满20周岁。
    3、双方均无配偶(未婚、离婚、丧偶)。
    4、双方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自主提示)。
  • 补领结婚证需要符合什么条件:  
    (一)婚姻登记处具有管辖权;  
    (二)当事人依法登记结婚或者离婚,现今仍然维持该状况;  
    (三)当事人持有本规范第二十三条至第二十八条规定的身份证件;  
    (四)当事人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提出申请,填写《申请补领婚姻登记证声明书》。  相关知识  结婚条件是指婚姻成立必须具备的要件。我国婚姻法的规定,结婚条件包括积极条件和消极条件。  积极条件  根据我国婚姻法的规定,结婚的积极条件包括:  
    1、结婚必须男女双方完全自愿,不许任何一方对他方加以强迫或任何第三者加以干涉。  
    2、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岁,女不得早于二十周岁。  消极条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禁止结婚:  
    1、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  
    2、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  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姻法只进行了原则规定,没有具体列举。母婴保健法规定,男女在结婚登记时,应当持有婚前医学检查证明或医学鉴定证明。婚前医学检查包括严重遗传性疾病、指定传染病、有关精神病三类疾病的检查。经婚前医学检查,对患指定传染病在传染期间内或者有关精神病在发病期内的,医师应当向男女双方说明情况,提出医学意见;经男女双方同意采取长效避孕措施或者施行结扎手术后不生育的,可以结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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