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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前保全,一审前续封,二审时没到期,如不服判决书,XX院有解除财产保全这个规定吗,如再上诉高院,还得重新保全,还是继续续封。二审时没到期,如不服判决书,XX院有解除财产保全这个规定吗,如再上诉高院,还得重新保全,还是继续续封。

国家赔偿 2019-06-06 00:49 人浏览
共4位律师解答

  • 1、申请人必须是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如与专利权人订立了专利实施许可合同的被许可人。  
    2、申请人必须提供证据,证明他人正在实施或者即将实施侵犯其专利权的行为,并且证明这种侵权行为如不及时制止,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将会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依照本条第二款的规定,人民法院处理有关专利保护的临时措施申请,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三条至第九十六条和第九十九条的规定,包括:请求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人民法院应驳回其申请。  
    3、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必须在48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临时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  
    4、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临时措施后,应当在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15日内不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所采取的临时措施。  
    5、人民法院对财产采取保全措施,应当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财产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人民法院冻结财产后,应当立即通知被冻结财产的人。财产已被查封、冻结的,不得重复查封、冻结。被申请人提供担保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财产保全。  
    6、申请有错误的,申请人应当赔偿被申请人因财产保全所遭受的损失。  
    7、当事人对采取临时措施的裁定不服的,可以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 所谓诉前财产保全,也就是诉前保全,是指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财产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起诉前向人民法院申请,由人民法院所采取的一种财产保全措施。与诉前财产保全有关的民事争议必须有给付内容。
    争议的民事法律关系应是有给付内容的,如不是因财产利益之争,而是人身名誉之争,无给付内容的,法院就不能采取诉前保全措施。

  • 一、财产保全的解除方式  财产保全因下列原因而解除:  
    1、被申请人提供担保;  
    2、诉前财产保全的申请人在采取保全措施后15日内未起诉的;  
    3、申请人撤回保全申请的。    
    二、保全担保  《国家赔偿法》规定,财产保全错误而产生的赔偿,由人民法院负担。所以,在实践操作中,当事人提交财产保全申请时,法院一般会要求申请人提供相应的担保。  担保方式一般为现金或实物的抵押。如果当事人没有足够的现金和相应的实物,也可申请由担保公司提供担保。担保公司提供担保一般为信用担保,不用办理抵押手续。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财产保全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  第四条规定:“申请人申请财产保全可以以下列方式提供担保:  
    (一)申请人提供物的担保或现金担保;  
    (二)第三人提供信用担保、物的担保或现金担保;  
    (三)专业担保公司提供信用担保。”  
    三、财产保全的费用说明  根据实际保全的财产数额按照下列标准交纳:  财产数额不超过1000元或者不涉及财产数额的,每件交纳30元;超过1000元至10万元的部分,按照1%交纳;超过10万元的部分,按照
    0.5%交纳。但是,当事人申请保全措施交纳的费用最多不超过5000元。  但你要提供你诉讼标的同样额度的担保。

  • 1、财产保全因一定条件和原因的出现而发生,也会因一定条件和原因的出现而解除。
    实践中人民法院采取财产保全措施之后,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解除财产保全:
    ①据以保全的条件和原因不复存在或者情况发生变化,如被申请人已经履行义务或申请人放弃请求权。
      ②在诉前财产保全中,申请人在法定起诉期间内不起诉。人民法院采取诉前财产保全措施后15日内,申请人应当尽快起诉。15日届满,申请人还不起诉的,表明利害关系人不想通过诉讼程序解决分歧,从保护被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出发,此时,人民法院应当解除财产保全。另外,人民法院采取财产保全措施时,保证人为申请人或者被申请人提供保证的,在案件审理终结后如果被保证人无财产可供执行或者其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时,人民法院可以直接裁定执行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的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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