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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有个朋友叫我和别人一块合伙做生意,当时说的是共同出资,我朋友说的生意纯属虚构的,他介绍的那个人跑了我朋友也没投资钱,就把我自己的钱骗了,这算不算合伙诈骗当时说的是共同出资,他介绍的那个人跑了我朋友也没投资钱,算不算合伙诈骗

刑事辩护 2019-06-17 15:25 人浏览
共4位律师解答
  • 刑法上是没有合伙诈骗罪一说的,如果行为人合伙进行诈骗的,属于诈骗罪的共同犯罪,这时候人民法院是需要共同犯罪人在犯罪中所起的作用,依法进行定罪量刑的。如果共同犯罪人有自首、立功等情节的,人民法院在定罪量刑的时候,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
    对于诈骗罪财产型犯罪,如果当事人积极退赃,取得被害人谅解的,人民法院也是可以从宽处罚的。在一般情况下,犯罪数额越大,人民法院的定罪量刑也会越重,具体的犯罪数额,是需要经过鉴定评估来进行确定的。
  • 共同诈骗案中个人诈骗数额,应当按照参与共同诈骗的数额认定其犯罪数额,并结合行为人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作用和非法所得数额等情节依法处罚。诈骗罪量刑标准(未遂),已经着手实行诈骗行为,只是由于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获取财物的,是诈骗未遂。
    诈骗未遂,情节严重的,也应当定罪并依法处罚。对于多次进行诈骗,并以后次诈骗财物归还前次诈骗财物,在计算诈骗数额时,应当将案发前已经归还的数额扣除,按实际未归还的数额认定,量刑时可将多次行骗的数额作为从重情节予以考虑。
    行为人进行诈骗犯罪活动,案发后扣押、冻结在案的财物及其孳息,如果权属明确的,应当发还给被害人;如果权属不明确的,可按被害人被骗款物占扣押、冻结在案的财物及其掌息总额的比例发还被害人;如果能够确定扣押、冻结在案的财物及其掌息不属于已查明的被害人所有,但又无法发还未查明被害人的,应当依法上缴国库。
    行为人将诈骗财物已用于归还个人欠款、货款或者其他经济活动的,如果对方明知是诈骗财物而收取,属恶意取得,应当一律予以追缴;如确属善意取得,则不再追缴。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关于申付强诈骗案如何认定诈骗数额问题的电话答复:即在具体认定诈骗犯罪数额时,应把案发前已被追回的被骗款额扣除,按最后实际诈骗所得数额计算。
    但在处罚时,对于这种情况应当做为从重情节予以考虑。
  • 《刑法》规定,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 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诈骗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 解释》规定,
    一、根据《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和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构成诈骗罪。
    个人诈骗公私财物2千元以上的,属于“数额较大”;个人诈骗公私财物3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巨大”。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诈骗罪侵犯对象不是骗取其他非法利益。
    其对象,也应排除金融机构的贷款。通常认为,该罪的基本构造为:行为人以不法所有为目的实施欺诈行为→被害人产生错误认识→被害人基于错误认识处分财产→行为人取得财产→被害人受到财产上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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