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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法院执行期间冻结被执行人,已付百分之三十的首付款,计16万多元,由于被执行人下落不明,双方也不解除合同,法院也不采强制措施,已冻结的购房款无法执行到位,该怎么办,法院执行期间冻结被执行人,由于被执行人下落不明,双方也不解除合同,该怎么办

劳动纠纷 2019-07-12 09:49 人浏览
共4位律师解答
  • 工伤赔偿可以起诉的同时申请先予执行,不需要等到庭审结束,。
    《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零六条 人民法院对下列案件,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先予执行:
    (一)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抚恤金、医疗费用的;
    (二)追索劳动报酬的;
    (三)因情况紧急需要先予执搜索行的。
  • 被执行人死亡后,我们要解决的第一个问题是:人民法院的强制执行工作是否还需继续进行?在解决这个问题时,我们的关注点有两个:一是是否还存在可供执行的财产;二是是否还有继续执行的必要。
    第一个关注点主要集中在对财产的强制执行中:一般而言被执行人留有遗产的,应当对该遗产进行强制执行;而被执行人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也无义务承担人的,人民法院只能终结执行程序。
    第二个关注点主要集中在对行为和物的给付的强制执行中:一般而言,对物的强制执行是基于物权的执行,物权是一种对世权,因此物权以及物上请求权一般不因被执行人的死亡而灭失,而是与标的物同时存在;对行为的强制执行中区分人身性行为和非人身性行为。
    人身性行为(如赔礼道歉等)因被执行人的死亡而消失;非人身性行为则不因被执行人死亡而消失,其可由他人代为履行,履行费用转化为金钱之债,从而在被执行人的遗产中直接负担。
    接着我们要解决的第二个问题是:被执行人死亡后,怎样继续执行判决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死亡后,怎样继续执行判决确定义务民诉法中并未一一列明,仅是确定了一定的执行原则,规则由人民法院依具体执行情况选择适用。
    继续执行的方式不但与执行标的的类型有关,还与被执行人遗产的分配状况有关。具体而言,被执行人死亡后的强制执行方式包括以下几个方面:首先,当执行标的为特定物或金钱时,能确定在被执行人名下的、尚未分配的遗产,人民法院可以直接强制执行;其次,当执行标的为特定物或金钱时,能确定在被执行人名下的、已经分配的遗产,人民法院可以变更继承人为被执行人,由继承人在继承范围内履行被继承人的义务;再次,执行标的为特定行为时,标的物已被继承的,可变更因继承关系而产生的义务承担人为被执行人;最后,执行标的为特定行为时,也可由他人替代完成一定行为,行为所产生的费用在被执行人遗产中直接支付。
    总之,在执行过程中,如果被执行人死亡,这个时候就涉及被执行人变更的问题。如果执行程序中被执行人死亡,此时要及时寻找被执行人的遗产继承人,人民法院经查证属实后,会变更遗产继承人为被执行人;如果被执行人死亡后其遗产无人继承或继承人放弃继承,则人民法院可以直接执行被执行人的遗产。
  • 法院不受理的情况是:
    1、申请的材料不全面;
    2、超过了2年的受理的实效。除此之外,应当受理。对于第1条,补充好材料即可;对于第2条,需要有证据证明没有超过2年的时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六条 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也可以由审判员移送执行员执行。
  • 要看是否是唯一住房,如果不是唯一住房,那么自然是可以对多余出来的房屋进行强制执行的。如果是债务人的唯一住房,那就需要考虑了,并且很可能法院不会采取强制执行措施。被执行人唯一住房能否被强制执行?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6条规定,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生活所必需的居住房屋,法院可以查封,但不得拍卖、变卖或者抵债。以上法律规定的为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生活所“必需”,此种“必需”就应当考虑到案件实际情况,为了公平保护申请执行人的利益,应当允许对该房屋进行相应的执行。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7条规定,对于超过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生活所必需的房屋和生活用品,人民法院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在保障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最低生活标准所必需的居住房屋和普通生活必需品后,可予以执行。据此精神,被执行人的财产只有唯一一处的房屋时,人民法院可以采取“以小换大、以差换好、以远换近,但不能从有到无”的方式,把被执行人的大房子、好房子、商品房等能够执行的房产,进行执行,执行后剩余的钱款能够保证被执行人的基本住房要求就可以。
    3、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出台的《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法院在裁定拍卖、变卖或者抵债后,应当给予被执行人6个月的宽限期。该6个月的宽限期对当事人需求临时住房提供了法律保障。因此,在人民法院执行案件的过程中,对于被执行人的唯一住房能否进行拍卖、变卖予以执行,不能一概而论,应当根据具体案件具体分析,而后进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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