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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重庆市南岸区XX的,2006年由于村领导强行要求村人农转非,户籍变成了城镇性质的户籍。2015年孩子出生,户口和我上在一起,直接是城镇户口。现在面临农村拆迁,我小孩有人头费吗。我在农村还有地,户籍变为城镇但户口还在村里,没有迁出户籍变成了城镇性质的户籍。户口和我上在一起,直接是城镇户口。现在面临农村拆迁,我小孩有人头费吗。

拆迁补偿 2019-05-23 08:26 人浏览
共4位律师解答
  • 发放拆迁许可证的条件是:申请人应当向房屋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提交下列资料:
    (一)建设项目批准文件;
    (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三)国有土地使用权批准文件;
    (四)拆迁计划和拆迁方案;
    (五)办理存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出具的拆迁补偿安置资金证明。 市、县人民政府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对申请事项进行审查;经审查,对符合条件的,颁发房屋拆迁许可证。
  • 通常情况下,如果夫妻双方能够通过协议的方式达成离婚,并就夫妻双方离婚时的共同财产进行分割后,就要考虑户口的前出问题了,具体解决办法如下:
    1、离婚后双方的户口就要分开,也就是你们每人一个户口本。
    2、带上户口簿,去当地派出所户籍处,工作人员会给你填一张户口迁移证,然后把你的户口从这个地方的户籍档案里注销。
    3、带着户口迁移证去你要落户的地方派出所户籍处落户,比如,提供工作单位的证明,可以将户口迁回工作单位。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格执行有关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法律和政策的通知》(国办发
    (2007)71号)规定,农村住宅用地只能分配给本村村民,城镇居民不得到农村购买宅基地、农民住宅或“小产权房”。
    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可以看出,我国法律明文规定农村住宅即所谓的小产权房只能分配给本村村民,并禁止向城市居民出售,但并没有禁止小产权房在同一集体组织成员之间流转、买卖,根据私法原理,法无禁止即可为,我国法律法规并没有禁止本集体成员之间的小产权房进行买卖,因此,只要同一集体成员具有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签订小产权房买卖合同时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或社会公共利益,一般认定该小产权房买卖合同有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权不得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而农村宅基地属集体所有,村民对宅基地也只有享有使用权,农民将房屋卖给城市居民的买卖行为不能受到法律的认可与保护,也就不能办理土地使用证、房产证、契税证等合法手续。由此可见,乡产权房是不能向非本集体成员的第三人转让或出售的。但这并不是说乡产权房就不能转让,而是说其转让或销售的对象是有限制的,只能在集体成员内部是可以转让、置换。职工购买公有住宅,在国家规定的住房面积内,可以按标准价出售。职工购房后另外拥有部分产权,可以继承和出售,但出售要在购买5年以后才能进行,原售房的产权单位有优先购买权,售房的收入在扣除相关税费后,按个人与单位或政府各自所占的产权比例进行分配。

  • 1.首先看户口本的户籍性质,是城镇还是农村,如果是城镇(即非农户籍),相关赔偿
    2.标准可以直接按照城镇标准处理;
    如果是农村户籍,要进一步看伤者事故前的工作及居住地,如果在事故前已经在城镇工作居住满一年以上的,伤残赔偿等基本可以
    3.适用城镇标准赔偿
    还要关注下所在区域的规定,有的地市,例如江苏无锡、常州、苏州等地区已经取消了城镇与农村的区别,全部按照城镇标准予以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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