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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7座面包车因拉学生超载11人。共18人。被当地派出所抓到,经当地交警队处理完毕,处罚决定书开了。罚金也交了。放行条开了。没有造成人员伤亡。但是派出所卡了我车三个月,我向县级公安机关反应后当地派出所才放车。但是当地派出所说要重新立案。以危险驾驶罪起诉,说对交警队处罚决定不满意。像这样的情况派出所有还有没有第二次处罚权力。求解答,谢谢。处罚决定书开了。放行条开了。以危险驾驶罪起诉,说对交警队处罚决定不满意。有没有第二次处罚权力。

综合法律 2019-05-29 07:35 人浏览
共4位律师解答
  • 派出所是公安机关的派出机关,业务受公安局指导。  如果派出所不立案,应给报案人出具〈不予立案决定书〉,报案人如果不服,可以依法向上级公安机关提出复议,上级公安机关审查后,如果认定不合理,就会通知下级公安机关给予立案。
    下级公安机关必须遵守立案侦查。
  •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联合发布的《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对醉酒驾驶机动车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根据案件情况,可以拘留或者取保候审。对符合取保候审条件,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能提出保证人,也不交纳保证金的,可以监视居住。
    对违反取保候审、监视居住规定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情节严重的,可以予以逮捕。
  • 《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 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
    (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
    (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
    (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 危险驾驶罪,不积极赔偿,说明发生了交通事故,而且受害人有人身或者财产损失,这种情况下,法院会判处被告人拘役几个月,并处罚金数千元。
    《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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