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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你好,我在2015年8月30号在某某楼盘购买了两间商铺,并有合同第八章第二条规定超过180个工作日,买受人不退房,出卖人按已付房价款的1%向买受人支付违约金。我一直在等他们办理不动产证,我怕开发商跑路,就在2017年11月20号左右在开发商那里把所需资料拿回我自己找人办理。并在2017年12月1号拿到了不动产证。由于我是按揭的,我本来就应该把不动产证交给开发商并办理它项业务。由于开发商违约,我并联系了开发商,由于找不到开发商负责人,所以证一直在我这里。这次银行找我要求把证拿去办它项,我跟银行说我与开发商事情还没有处理。我现在该怎么处理?买受人不退房,出卖人按已付房价款的1%向买受人支付违约金。我现在该怎么处理?

房产纠纷 2019-06-18 06:19 人浏览
共4位律师解答
  • 合同签订后,如果没有合理的理由,一般是不能单方面违约的,你要有法官认可的理由,否则没办法退房的。
    预售合同就是正式的合同,合同分预售和现售,预售指房子还在建设工程中销售的房子,现售指已经竣工,买了可以随时入伙的房子或者二手房,这两种合同都是正式合同。
    一般违约金是总房款的10%,除非你们在合同里有其他约定,比如自行约定了违约金是20%。
  • 开发商在没有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情况下预售房屋,在规定的期限内开发商仍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购房者可以要求退房。前面曾经提到过,开发商在预售房屋的时候,需要取得相关部门的批准,尤其是要取得建设部门颁发的商品房预售许可证。
    开发商在没有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时就对外预售房屋属于违规操作,其与购房者签署的购房合同属于无效合同(但是在起诉前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可以认定有效)。对于无效的购房合同,应当恢复原状,即购房者应当腾空房屋或者与开发商解除期房合同,开发商应当将购房者交付的房款及其利息返还给购房者。
  • 《合同法解释二》
    第二十八条 当事人依照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请求人民法院增加违约金的,增加后的违约金数额以不超过实际损失额为限。增加违约金以后,当事人又请求对方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二十九条 当事人主张约定的违约金过高请求予以适当减少的,人民法院应当以实际损失为基础,兼顾合同的履行情况、当事人的过错程度以及预期利益等综合因素,根据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予以衡量,并作出裁决。
    当事人约定的违约金超过造成损失的百分之三十的,一般可以认定为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
    合同法是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交易关系的法律,它主要规定合同的订立、合同的效力及合同的履行、变更、解除、保全、违约责任等问题。
    共计第二十三章四百二十八条。
  • 一房多卖,开发商跑路:按照您所说,开发商存在恶意诈骗行为,那么,一房多签,应当按照时间顺序判定,时间则是以双反签订合同为准。如果您的房屋是第一个签订并且是再开发商拿房屋清偿债务以前,房屋买卖没有存在恶意转移财产的情况(即以很低的价格买卖房屋达到将产权转移给没有债务纠纷的第三方,使债权人蒙受损失),则您应当享有房屋产权,房屋买卖有效,在按照合同付清余款后获得房屋。
    否则,必须通过司法手段,提起民事诉讼,依法追回您被恶意诈骗的房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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